【同性婚姻】英女同志QT爭受養人身份留港案 入境處准到終院上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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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被拒後,她人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處方決定,去年被高院駁回申請。QT不服判決提上訴,早前被裁定上訴得直。入境處不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以案件涉重大及廣泛公眾利益為由,批准入境處到終院提上訴。

入境處獲上訴庭批准,就英女同志QT申請其同性伴侶留港的案件到終院提上訴。(資料圖片)

人境處就上訴提三個問題:

1) 無論香港的憲法、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均不承認同性婚姻、民事結合的婚姻,故否認同性婚姻權力在香港法律上不構性別歧視,但本案是否有絕對規則(absolute bar)可被視為性別歧視的案件?

2) 根據香港婚姻法賦予特定的權力及獨持的義務,在香港法律上不受承認的未婚同性伴侶、或其他有別於本地婚姻對待,均不能享有這些權力和義務,但在外國法律體系獲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註冊結合,在入境政策上是否可符合本地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力及義務?

3) 若法庭接受,入境政策可對外國法律的不同婚姻方式,有不同處理對待,那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權法》等的審查標準上,入境處處長應採取嚴格入境事項,但同時可享有寬廣酌情權,去執行有關入境政策,還是入境處根據婚姻狀況受養人身份,採取不到的處理方法?

上訴庭認同,政府一方所提出的三項問題涉及重大及廣泛公眾利益,故批准上訴終審法院許可的申請。

英藉女申請人「QT」和現在同性伴侶,在英國以民事合法登記兩人的配偶關係。其竹後QT配偶獲派來香港工作,QT亦跟隨來港,但兩人配偶關係不獲香港入境處承認,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事後入境處批准QT簽證,獲准留港12個月及工作,但這不是QT理想做法,她一直只希望以同性伴侶受養人的簽證來港。她逐入稟高院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決定,原審時敗訴,不過在上訴獲勝。

案件編號: CACV 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