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熱血公民成員向警擲水樽囚9月 官:刑罰嚴峻非過重

撰文:朱幼麗 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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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事件,首名因參與事件而被定罪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指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囚九月。他早前指定罪不穩當及判刑太重求上訴,高等法院今就其上訴裁決,駁回他定罪及刑期上訴,服刑三月後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陳,須即時入獄繼續服刑。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參與當日騷亂的人如箭在弦,情況比雨傘運動更嚴重,法庭不會姑息和縱容襲警人士,9個月刑期雖然是「相當嚴峻」,但不算過重。

上訴人陳柏洋上訴被駁回後須繼續回獄中服刑。(資料圖片)

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拘捕陳柏洋的警員,能認出陳就是兩度擲水樽的人,雖然裁判官批評陳被捕後不發一言「有違常理」,侵犯了被告的緘默權,但不足以推翻定罪;張官又指,案發時現揚參與騷亂的人如箭在弦,情況比雨傘運動更嚴重,法庭不會姑息和縱容襲警人士,9個月刑期雖然是「相當嚴峻」,但不算過重。

上訴人陳柏洋(31歲)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及拒捕。

警員在近距離記出被告是擲水樽的人

上訴方質疑拘捕陳的警員認錯人,因為原審時該警員甚至記不起陳有沒有佩戴眼鏡。張官在判詞表示,雖然警員案發時已當值12小時,應該頗為疲累,但警員在首次被擲中時,已喝止擲水樽的男子,第二次被擲中後,更立即追上前拘捕陳,二人的距離僅約5米,而陳一直沒有離開警員的視線,因此裁定警員能正確認出施襲者。

原審官有侵犯被告緘默權  但證據仍然確鑿

裁判官蘇惠德在原審時,曾指責陳被捕後一直默不作聲「有違常理」,錯誤地對他作出不利推論,明顯侵犯了被告的緘默權。張官指出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一般而言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但她認為就本案而言,即使蘇官沒有犯錯,根據他席前的證供證據,仍會裁定上訴人罪成,故駁回定罪上訴。

法官張慧玲指9個月監禁雖然是「相當嚴峻」,但不算明顯過重。(資料圖片)

旺角騷亂事件比雨傘運動嚴重

至於刑期是否過重,上訴方引用李珏熙在雨傘運動中襲警,判囚4星期,以及曾健超拒捕判囚3星期等多個案例,指原審的9個月量刑過重。張官在判詞認同控方的陳詞:案發時是在旺角騷亂事件的高峰期,在場參與騷亂的人可謂「如箭在弦,衝突更加可能一觸即發」,相比雨傘運動情況更嚴重。上訴人雖然初犯,但在本案中有預謀參與衝突、冷靜下犯案、在毫無挑釁下連環施襲等行為,增加了案情的嚴重性。

最後,張官表示法庭必須發出強烈訊息,不會姑息、縱容襲警人士,判刑須要有阻嚇性,9個月監禁雖然是「相當嚴峻」的量刑,但不算明顯過重,因此亦駁回陳就定罪的上訴。 

上訴人:行使緘默權被指不可信說法存在不公

代表陳的律師在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裁以陳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便認為陳不會是被冤枉,因為若這非陳的所為,他大可以當場作解釋。律師指出,保持緘默是陳的權利,原審裁判官不應因陳行使其權利便認為他不可信,認為定罪不穩妥。律師又指,當時現場兵荒馬亂,警方認錯人並非無可能,警員作供時,亦未能說出陳是否有戴眼鏡等特徵,可見證供存在疑點。

陳是旺角騷動事件中,首名因事件而被定罪的人,但他只被裁定襲警及拘捕等相對較輕的罪名。區域法院剛於月中審理完一與事件相關案件,2男1女被告首因涉及事件被裁定暴動罪成,全被判入獄3年。

案件編號:HCMA 5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