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法官裁定游梁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撰文:陳雯慧 朱幼麗 梁芷君 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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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和梁頌恆在立法會宣誓引發的司法覆核官司,提出申請的特區首長及律政司,認為游及梁二人當日的宣誓行為觸犯《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並宣稱二人的議席懸空,案件今午在高等法院下裁決及判詞,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一方勝訴兼得堂費,並裁定游及梁二人的議員資格於10月12日起取消,同時亦指,立法會主席並無權安排二人宣誓,故二人的議席已懸空。

(余俊亮,李澤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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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書面判詞指,今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釋法,是行使《基本法》158號賦予的權力,其解釋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解釋;引申在本訟訴上的《基本法》第104條,其含義規定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進行宣誓,並在內容及形式上符合有關規定。假如他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宣誓即告無效,而其就任議員的資格亦被取消。

據悉,梁及游二人仍未決定是否就裁決上訴。

法官是否受釋法影響判決?

本案是首次有案件,在本地法院聆訊後但仍未有裁決前,出現人大釋法,且釋法內容,與聆訊的內容有直接相關。不過法官在判詞指,「接納律政司一方回應,釋法對判決無影響,所以不會處理;至於是否真正屬《基本法》158條釋法,庭上並無爭拗,亦不會處理,並採用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普通法,為《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解釋。」

法官:宣誓當天起取消議員資格

根據法官裁定,宣佈梁、游兩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兩人在當天起取消其就任議員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頒布禁止兩人以立法會身分行事。

立法會主席無權准許梁、游再作宣誓

另法官又宣布,梁、游兩人的議席已懸空,頒發移審令,推翻立法會主席的決定;及頒布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為梁、游兩人宣誓監誓,或准許為他們的宣誓監誓。

另外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及21條,法庭接納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的陳詞,並採用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裁定有關條文有以下意思及效力:

1)   《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條文反映及強調《基本法》第104條規定;
2)   立法會議員必須於當選後及就職前盡快作出宣誓;
3)   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形式、方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4)   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作出,那是宣誓人憑著著良知忠誠,從實地履行有關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
5)   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行為;而「忽略」一語是指蓄意或故意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履行宣誓責任;
6)   假如立法會議員不論在形式內容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被視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梁、游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立法會誓言

由於梁頌恆和游蕙禎於2016年10月12日獲邀請作出立法會誓言,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兩項責任,因為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下的「一國」重要性,因此《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適用於本訴訟,梁、游依法被取消其繼續作為立法會議員資格。

對於梁、游一方所指不干預的反對理據,法官全不接納,並指根據《鄭家純對李鳳》的案例,法例可以裁斷《基本法》第104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以及當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不符合相關的憲制及法律規定,會否基於《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取消就任資格。

另外,有關監誓人的最終決定權,判詞亦作出明確引。法官指,雖然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和人大釋法,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內有最終決定權,裁定有關宣誓是否符合憲法和香港法例,但認為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的附帶責任及權力,可在實際需要時去判定誓言是合符會法律要求。但當有爭議出現,法庭將會是最終的判判決權。

至於議員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條享有豁免權,法官指有關條文只涵蓋一名立法會議員以議員身分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而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不可能恰當地視為屬於這些含義,當時他仍未有效地就職。

特首應否加入訴訟?

對於立法會主席應否加入本訴訟,法官在判詞中指,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兩人再次宣誓,意味代表兩人於10月12日在立法會的誓言沒有拒絕或忽略。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有實質的效果,所以應受司法覆核管轄,而被列入訴訟是恰當。

另外法官特別回應特首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法官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8條訂明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和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特首有資格提出今次司法覆核和高院雜項申請的訴訟;不過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法庭接納特首沒有資格以其特首身分向梁、游兩人提出法律程序,但在條文中列明律政司司長在合資格根據第73條提出訴訟,所以此舉沒有為法律程序帶來關鍵的影響。

判詞辣招:禁游梁以議員身分行事 禁主席再監誓

梁、游宣誓將「中國」喚作「支那」

在新界東和九龍西選區取得立法會議席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在今年10月12日於立法會進行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時,分別兩人高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藍色旗幟,更以英文將「中國」喚作「支那」,其中梁在宣誓時手持聖經,食指與中指交叠,即意指口是心非的手勢,游更以英語諧音將「共和國」說成粗口,當時的監誓人,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為二人監誓。

釋法說明首列不莊重宣誓行為 服飾道具也在列

立法會新任主席梁君彥在10月18日宣布梁及游二人的宣誓無效,但准許二人翌日再度在立法會宣誓,惟特區首長及律政司當日下午即入稟法院,要求覆核主席准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同時又引用《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指梁及游「拒絕及忽略」宣誓,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亦於當晚要法庭召開緊急聆訊,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阻梁及游再在立法會宣誓。

法官區慶祥雖未有在當晚頒下禁制令,但梁君彥最後亦以梁及游二人涉及司法覆核官司,至今仍未有再讓二人宣誓。

梁頌恆及游蕙禎上月在立法會宣誓時,把China讀成「支那」,並手持 「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資料圖片)

聆訊本月初在釋法陰霾下進行

而區官於本月三日審理這司法覆核官司之前的一星期,社會上流傳著人大常委會有意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

至本月三日正式聆訊時,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向法庭重申政府無意尋求釋法,並強調《基本法》第104條中列明,立會議員須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拒絕宣誓人士,即觸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他們認為游及梁當日的行為,已觸及這兩法例,應即時喪失其議員資格,又要求法庭宣稱二人的議席懸空。

釋法闡述何謂依法宣誓 法律界看法迥異

但代表立法會主席,及游和梁的律師,卻反駁指宣誓事宜屬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又指《基本法》內亦有詳述取消議員資格的程序,故認為事件應依照法例所訂的方式處理,法庭不應干擾。

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周一在北京介紹是次人大釋法。(now新聞台截圖)

人大釋法指明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是否有效

法官當日聽畢陳辭,稱會盡快下達裁決,但裁決仍未下達,人大卻於上星期一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當中明確聲明,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宣誓,又指未能合法宣誓者,就不得就任該公職,同時亦說明宣誓必須真誠及莊重地進行,若拒絕宣誓,便會喪失資格,更指明宣誓儀式由監誓人負責,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是否有效,最後亦明言,違反誓言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梁及游的律師堅持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內部事務

人大釋法後,法庭當日即通知與訟各方須就釋法的內容,於上周四中午前向法庭呈上補充陳詞,其中代表政府及主席的律師,均認為根據釋法內容,認為梁及游二人當日行為是拒絕宣誓,法庭應裁定二人已喪失議席,立法會主席更稱,若法庭裁定政府勝訴,亦請法庭澄清二人喪失資格的日期。

但游及梁的律師卻點出,釋法始中未有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亦沒有說明行政長官或其他人可代替監誓人作出一項宣誓是否屬拒絕及疏忽,而立法會秘書當日只是拒絕監誓,並無決定二人的宣誓屬拒絕,故認為這些事應交由立法會自行解決,法庭不應干擾。

游蕙禎及梁頌恆所涉的司法覆核官司今在高等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 HCAL 185 & HCMP 28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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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游蕙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