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法庭是否有權取消議員資格 成司法覆核聆訊焦點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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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宣誓風波,終於轉戰到法庭,由於坊間近日一直流傳人大常委會將就《基本法》相關條文作詮釋,高等法院今早亦在這樣的陰霾下,展開這宗由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所提出的司法覆核。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一開庭即澄清,政府無意尋求人大釋法,並相信特區法院有能力處理,但他們去信中央確認是否有釋法一事,若有最新消息,他們會儘快知會法庭。
聆訊亦隨即展開,然而爭議重點卻在辯論在憲法權限下,法庭是否有權代替立法會主席去取消議員的資格。

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風波引發的司法覆核,今早在高等法院聆訊。(羅君豪攝)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案中兩名列為答辯人的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他們於今年10月5日宣誓程序中,他們更改誓詞,又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披肩,其中梁頌恆更作出代表口是心非的手勢,認為二人已表明他們不同意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認為這已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即要求他們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同時亦是拒絕宣誓,故亦觸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認為二人已即時喪失其議員資格。

余又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均指出主席能在指定情況下,如議員因病或其他情況而無力履行職務,才能取消一名議員的資格。惟游梁二人在宣誓時已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又指本案已涉及憲法層面,認為特首有權提出訴訟,並只有法院才能發出取消二人就任資格的決定。

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基本法》另有條文列明立法會議員在何種情形下會喪失議資格。(羅君豪攝)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卻對政府的說法不敢苟同。他指出,主席的決定都是參考過《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才決定的。翟指,《基本法》第79條有列明在何種情況下,會令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須由三分二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再由主席作出決定,故他認為港府提出本次訴訟是無必要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三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五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基本法 第七十九條

代表游蕙禎律師指游經直選取得議席 未宣誓已是議員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同樣引用《基本法》第79條,指出要取消一名議員的資格,應由立法會主席去宣告。戴又特別提到,游蕙禎是經直選選舉而取得議席,無論她有沒有宣誓,她已是議員,她在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她並享有言論自由,無論她的言論是否合適,都應由議會決定。

資深大律師潘熙質疑特首無權提出訴訟。(黃永俊攝)

代表梁頌恆的律師指法庭介入會付出很大代價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根據《立法會條例》73條,只有選民或律政司司長才能就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提出訴訟,他指特首梁振英並非新界東或九龍西的選民,並無資格興訟。

另外,潘亦指出《基本法》79條,及《立法會條例》15條,均有列出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條件,並賦予立法會主席作宣布及取消議員資格的權力,潘認為,若這權力交由法庭決定,會付出很大代價,因為立法會的議員,畢竟是經選舉產生的。

潘又強調,政府一方所引用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已清楚列明立法會議員的宣誓,發生地點在立法會,執行者是立法會秘書長或立法會人士,他認為宣誓過程屬立法會內部事情,《基本法》104條與本案無關,根本毋須法院介入或作出任何命令。

法官區慶祥聽畢各方陳詞後稱會盡快下達裁決。

案件編號: HCAL 185 &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