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父援交15歲少女 赴公廁、停車場拍性愛片 仲叫好友幫襯下場慘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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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入世未深,容易誤墮陷阱。台灣一名人父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到一名身高1.45米的15歲國中女生,聯同朋友先後和她進行5次性交易,甚至拍攝性愛影片,地點遍布公廁、停車場和旅館。少女母親隨後意外發現女兒突然多了4.1萬新台幣(約1萬港元),因而揭發事件,怒告涉事人父。法官認定人父誘導得逞,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有對價性交罪,判刑8個月,另依誘使少年拍攝性交、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判刑4年。

一名人父透過instragram一名15歲少女,總共進行4次性交易。(Getty Images)

案情指,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的已婚陳姓男子,去年透過instragram搭訕一名少女,聲稱可以介紹伴遊和陪酒工作,並傳送表格叫少女提供年紀、身高,以及體重等資料。少女寫上「身高145公分、國三15歲」,陳男隨即開價1.5萬新台幣(3,750港元),約對方在新北市一個公園女廁援交和拍攝性愛影片,隨後再支付1.6萬新台幣(約4,000港元),相約少女在公廁發生2次關係,至第4次在旅館援交,陳男只付了4000新台幣(1,000港元)。

陳男甚至將少女介紹給朋友,讓對方花6000新台幣(1,500港元),和少女在停車場援交1次。最終少女出賣肉體5次,換來4.1萬新台幣(約1萬港元),母親意外發現金錢,得知事件後提告陳男。

少女先後進行5次援交,換來4.1萬新台幣(約1萬港元)。(Getty Images)

陳男辯稱,和少女頭2次進行性交易時,只知道她未滿18歲,直到第3次援交前,少女才表示自己「15歲,就讀國中」。至於性交易時兩度拍攝影片,他亦強調得到少女同意才拍攝,沒有引誘對方。

不過少女作供時表示,「第一次援交前,被告就有問過我的年紀,我說我國三、15歲,而且事前他有傳一個表格給我,表格有問出生年月日、年紀、身高、體重等資訊,他說要介紹我聊天、逛街、陪酒之類的工作」。

至於兩度拍攝性愛影片一事,少女指出「援交時,被告有用一些說法,提到『會給金錢上的好處、幫手介紹生意』,問我是否願意把性交過程錄下來,我有同意,我確定他不是單純徵求我同意,他還有用其他說詞,我才會同意」。

少女母親發現女兒突然多了4.1萬新台幣(約1萬港元),因而揭發事件怒告涉案人父。(Getty Images)

法官認為少女身高1.45米,而且樣貌清純稚嫩,一般人都會認為她年紀還小,如果跟她進行性交易會被加重處罰,因此就算被告在第一次性交易前,不知道少女的年紀,見了面也應該會起疑詢問,何況少女填表格時曾告知「15歲,讀國中」,因此認定被告明知少女年僅15歲,仍然和她援交。

至於被告辯稱少女自願拍攝性愛影片,法官認為就算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也未必會同意另一半拍攝性交過程,況且少女和被告只是進行性交易,彼此沒有任何信任或感情基礎,少女不可能無故同意被告錄下有外流風險的性交易過程,因此信納少女所說「被告用金錢、幫忙介紹生意等好處」為誘因,讓她同意拍攝。

法官經一審審酌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有對價性交罪,將陳男判刑8個月,另依誘使少年拍攝性交、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判刑4年,案件可以上訴。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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