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通過養寵物前須上課 無故走堂會罰款

撰文:黃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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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寵物不只是香港的問題,台灣亦面對相同情況。近日宜蘭縣政府通過「寵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寵主在飼養寵物前必須先上2小時講課,學習當地的動物保護法例、飼養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知識,如無故「走堂」,會被罰款。

根據台灣法例,當地動物收容所只會收留動物12夜,如無人認養,最終會被宰殺。2013年電影《十二夜》,正是一齣以此為題材的紀錄片。今次宜蘭縣政府通過這條新法例,目的是要配合「領養,不棄養」的倡議和達致「流浪動物零安樂死」的目標,令動物不用再面對「十二夜」的悲慘命運。

《十二夜》導演Raye曾於訪問中指自己每次經過寵物店時,看見途人對櫥窗內動物的憐憫眼神,就覺得這些鄰憫應是屬於收容所的狗狗。(十二夜FB)

新法例稍為提高了飼養寵物的門檻,目的是教育市民做個負責任的寵主。寵主要在寵物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登記、植入晶片及進行絕育,而當地的動物防疫所亦會進行不定期抽查。若不再飼養寵物,必須在2個月內盡快尋找新主人,如未能配對才可送往動物收容所。

有家長認為寵物可陪伴兒童成長,但亦有人因增添家庭成員而放棄寵物。(蔡正邦攝)

寵主需上課取證書

新法例較矚目的是要求寵主接受2小時講課,學習當地的動物保護法例、飼養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知識,完成後會獲發證書,寵物店或繁殖場會要求寵主出示證書,才能把寵物售予他們。如寵主無故「走堂」蹺課,會被罰款500至2500元台幣(約120至600港元)。

麥志豪認為飼養寵物前,寵主必須先付出時間和努力學習相關知識。(麥志豪facebook)

麥志豪:贊成提高門檻

香港非牟利獸醫診所主席麥志豪曾到台灣實地考察台灣動保法及相關條例,他認為,要求寵主先接受飼養寵物的基本課程,是必須的步驟。「立法硬性規定寵主必須接受某種課程,甚至是更嚴格的考牌制度,提高飼養動物的門檻,我對此表示贊成。」但這不代表要剥削人飼養動物的權利。「要確保他們肯先付出時間和努力(學習),才能飼養動物,等如我們讓人領養動物,也有一定要求,會先確定新主人有能力才讓他們飼養。我相信寵物買賣市場都應該加入這些考慮。」

他亦指,不少寵主對其寵物幾乎全無認識,經常誤信寵物店,動物買回來後才發現生病,但為時已晚。「正因香港的監管寬鬆,令人很容易及隨便地購買或從其他途徑取得動物,然後在短時間內發現自己不懂飼養,令動物生病甚至死亡,而生病了又不願花錢醫治,這情況在我們的診所頗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