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收捐款案】梁被指收取黎智英25萬元案 脫行為失當罪

撰文:伍凱瑩 邱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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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被DQ立法會議員資格的「長毛」梁國雄,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審訊出庭。梁被指任職議員期間,收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但一直未有申報,因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梁卻堅稱他只是代黨收錢,全數用於新界東支部工作,認為並非失當行為。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將於今早(31日)宣佈裁決,裁定梁國雄無罪。

梁國雄今早到庭時有不小支持者為他打氣。(江智騫攝)
梁國雄在電台節目解話時,拒絕透露捐款者是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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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國雄,六十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梁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身為立法會議員,無合理辯解,故意及蓄意沒向立法會申報他曾透過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取一筆25萬元的款項。

梁國雄聽取裁決並得知被判無罪後,面帶笑容地踏出法院,他先感謝前立法會同事及朋友的支持。在場示威的「珍惜群組」成員則高呼「司法不公」。梁未有申請訟費。法官特別感謝控辯雙方各位資深大律師的協助,又笑言:「結果唔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有人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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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控方證據存在疑點

法官李運騰指,控辯雙方同意有一筆來自黎智英的25萬元被存入梁國雄的銀行户口,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梁沒有按《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條披露捐款,剝奪公眾知情權和對議員行使職務的信心。但法庭留意到控罪中沒有包括貪污的指控,控方亦沒有指出黎給被告該25萬元,是為了令他優待黎或其義務。相反,辯方的說法是該25萬元是給社民連,不是給梁本人。

經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官認為梁國雄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嫌疑,例如本案中原本抬頭寫給社民連的支票,最終抬頭改為存入梁的銀行戶口。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款項是給予身為立法會議員的梁,而不是他代社民連收取的捐款,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脫罪。

梁國雄脫罪後即在庭外發言。(江智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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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稱被檢控感匪夷所思

梁指立法會議員是香港人投票選出,代表大多數香港人的,希望民主派在未來歲月,在習近平的三權合作下仍可以堅守陣地,他會相信人民,相信香港人。他又稱「一地兩檢」這場仗剛剛開始,應保持無畏無懼的精神,他最後再次感謝支持者,形容支持者不僅是支持自己,更是在支持民主的信念。

被問到是否還自己一個公道,梁認為被控條例是保障立法會議員,但卻被此條例檢控,實在匪夷所思。他不擔心對方上訴,認為「公道自在人心」,不過政府確實有財力,以人力物力檢控自己。

控方指黎智英曾給950萬給4政黨。(資料圖片)

控方指梁故意隱瞞收款屬不當

控方指梁在2012年5月收取黎的25萬元後,梁至他於2016年被捕的4年間,完全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期間,梁曾於2014年出席有關「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立法會會議,參與討論壹傳媒的報紙《蘋果日報》廣告被抽起的事宜,認為梁故意隱瞞曾收該25萬款項,剝奪了公眾對議員涉及利益衝突的知情權,嚴重削弱公眾對議員有效行使職能的信心,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辯方:捐款全數用作社民連支部經費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他指梁是代黨收取25萬元,用於新界東支部的工作,捐款是「代黨收、為黨用」。代表梁的資深大狀李柱銘指,4年無申報更加顯示梁從一開始已抱着為黨收錢、無需要申報的心態,更笑言在香港收到最多捐款的政黨,並非民主派。

辯方又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梁當時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款,2012年5月梁甚至未決定參選當屆的立法會選舉,不是候選人,法官應該考慮黎智英的捐款是給社民連,而非梁國雄本人。再者,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利益,嚴重性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案件編號: 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