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不服裁定「叉頸」襲擊讀寫障礙生罪成 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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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教師不滿一名患讀寫障礙小四男生欠交功課,兩度在課室內向男生「叉頸」和緊箍身體施襲,早前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成,判處社會服服令80小時,男教師不服提出上訴,並稱三名老師願為他出庭作供,高院暫委法官今裁定他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並改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上訴人吳祖兒稱被定罪後有老師表示願出庭為他作證,今獲上訴得值。(陳雯慧攝)

35歲的上訴人吳祖兒,案發時在東涌一所小學任教。上訴人指,案發時有三名見習老師及老師在場,其中兩名見習老師曾就第一控罪向警方錄取口供,表示未見上訴人向涉案男生叉頸,原審時,控方只把供詞呈堂,兩見習老師因公務繁忙未有出庭作證。

兩老師看報道後表示願出庭作證

上訴人被定罪後,有同事曾聯絡該兩名老師,老師亦稱看過新聞報道後,表示願意出庭作證,而涉第二預普通襲擊罪的老師,亦稱願意為上訴人作供。

上訴人指,男生母親聽到兒子被打消息後才報警,時間上有延誤,但原審裁判官卻沒有處理這項傳聞證供,認為處理不當,要求推翻上訴人該兩項普通襲擊定罪。

上訴人涉因男童欠交功課作叉頸動作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卻認為,上訴方所提出的新證據不是披露證供問題,而是上訴人「明知」而決定不傳召證人,當時上訴人有權傳召該三名老師出庭為他辯護的。然而,法官仍決定批准上訴,並撤銷定罪,但安排須由另一個裁判官重審案件,但因這屬上訴人自招的缺失,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案情指,2014年11月某天,上訴人在課堂內指摘當時年約10歲的男事主X欠交功課,上前向X叉頸。另外2015年6月某日,被告在學校走廊遇到X,把X拉到無人課室內,斥責他仍欠交功課,又緊箍X的身體令對方叫痛。

案件編號:HCMA 12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