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丈非禮姨甥減刑3分1 上訴庭指手狎私處並非最嚴重非禮行為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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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居美國的30歲女子,26年後才揭發自4歲起屢次遭姨丈非禮,6年內被非禮達70次,姨丈曾在家庭聚會上,把手伸入她內褲,撫弄她的私處近10分鐘。姨丈早前被裁定6項非禮罪成,遭法官嚴斥「恬不知恥」,判囚5年,他不服刑期上訴。
上訴庭今(7日)指非禮案發生在1990年,當時非禮罪的最高刑罰僅為5年,原審法官錯誤引用修訂後最高10年監禁來量刑,明顯過重,判姨丈上訴得直,減刑至3年3個月。

上訴庭指案發於1990年,而原審法官以1991年修例後的10年最高刑罰作量刑,明顯過重。(視覺中國)

女事主現年30歲,十多年前已隨家人移民到美國,她憶述被姨丈非禮時年紀尚小,對事件感到羞愧,亦害怕受到他人責罵,一直沒有投訴。但此後多年感到不舒服和厭惡,受童年陰影困擾,出現抑鬱症狀,但仍努力攻讀心理學和國際關係學士課程。她移民後,從報章得知有受害人多年後才舉報童年時被非禮,毅然回港報警,指證姨丈。

其姨丈否認6項非禮罪,受審時已經64歲,去年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他被指在1990年至1996年,趁家人在不同住宅單位舉行聚會,非禮當時年僅4歲至9歲的女事主,包括抱住她,伸手入她內褲,撫弄她的私處近10分鐘。

原審法官沈小民判刑時,嚴斥他為一己私慾,非禮非常年幼的女事主,而且不認罪,恬不知恥,判他入獄5年。被告不服刑期過重,向高院上訴。

5年監禁減至3年3個月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雖然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如被告作為姨丈違反誠信、被告毫無悔意、犯案歷時長達6年等,但稱上訴人的非禮手法並非十分嚴重,他只是以手狎玩女童私處,而沒有侵入式或以用具作出的非禮行為。

再者,上訴人第一次犯罪要追溯至1990年,當時非禮罪的最高刑罰只是5年;直至1991年7月,才修例將最高刑罰大幅提升至10年。原審法官以修例後的10年最高刑罰作量刑,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4年,是明顯過重,需要修正,適當的刑罰該為2年監禁。而就其餘5項控罪,4年的量刑亦算過重,上訴庭認為2年半監禁已足夠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重申,非禮女童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本案的犯罪手法和特殊情況,總刑期3年3個月已足夠,裁定姨丈上訴得直,可獲減刑。

案件編號: CACC30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