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捏女警耳臉上訴案 警長:可間尺打手誤解也可捏臉珠耳珠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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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在港鐵站報案室內揑女同袍的臉頰及耳珠,又拍其臀部,聲稱是與事主嬉戲,他早前被裁定3 項普通襲擊罪成,被判罰款9000元。警長不服定罪提上訴,並指女同袍曾向警長說過:「做錯嘢,要打,都係用間尺打手板。」有可能令警長真誠相信,可以捏她的臉及耳珠。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上訴人蔡德祥原審時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成。(資料圖片)

上訴人蔡德祥,53歲,早前被裁定非禮罪脫,但裁定3項普通襲擊罪成,罰款9000元。

指事主曾稱做錯要打可用間尺

上訴人陳詞指,普通襲擊罪名的控罪原素,雖然毋須包含敵意,但一般在案情都是重要一環,因為可以分辨出女事主是否同意,還是令上訴人真誠相信,女事主同意他的行為,尤其女事主曾說過:「做錯野,要打,都係用間尺打手板。」令上訴人相信,他可以以嬉戲形式捏臉頰、耳珠等。

另外上訴人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在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分歧時,對控方裁決表現寬鬆,對辯方表現又過份嚴謹,有違一向對控方嚴謹、辯方寬鬆的做法,認為定罪不穩妥,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事主是下屬不欲直斥上訴人

不過控方反駁,上訴人與女事主男女有別,上訴人在案發時更是第一次,對她做出捏耳珠、臉頰行為,絕非「搭膊頭,傾公事」,不認為屬嬉氣成份。至於女事主所說「間呎打手板」,有可能是因為兩人是上司與下屬關係,不欲直斥其非,以較婉轉說法表達不滿;故不認為原審裁決出錯。

案情指,被告於2016年5 月26 日,用手指揑了女事主X的臉一下;同年6 月2 日,被告突然捉住她的前臂搖晃,又趁她坐下時拍打其臀部,稱「用手打先可以鹹濕到你」,不久後再揑她耳珠。X 感受辱,翌日向另一同事訴說,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MA 23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