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開槍警稱不想作供 官認為證供與案無關批准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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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掟磚和毀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及刑事毀壞等共14項罪名,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指當晚因有警員開槍,令事件變質,要求傳召開槍的警員作證,惟該警員早前去信辯方稱不想被傳召。法官今以該警員與案件無相關性,准該警員不用出庭,並撤銷其證人傳票。由於其他被告都不作自辯,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作結案陳辭。

事發當晚,一名交通警在控制群眾時曾鳴槍。(資料圖片)

辯方:開槍令事件變質

第七被告鄧敬宗自辯並稱當晚只是「食花生」湊熱鬧後,辯方打算傳召2016年2月9日凌晨曾向天開槍的警員出庭,以講述當天情況。

律師指,當日因警員開槍,令暴動事件的性質轉變,被告們覺得需要自衛,故認為開槍事件與本案有很大相關性。惟辯方上周五收到該名交通警黃慶威的來信,稱他不願意被傳召為辯方作證,又強調他與各被告沒有相關接觸及關係。

控方:被告均無目睹警員開槍

控方亦認為不應傳召該警員出庭,並強調該警員的意願並不重要,但認為該警員只能講述他執勤期間導致他開槍的情況,這與本案無開。而本案的被告,不但沒有目睹該警員開槍,本案證供上亦未有提到因警員鳴槍,令被告擔心警方不法開槍,及掟磚來保護自己及友人等,故要求法庭撒銷證人傳票。

官:警員證供可能對被告不利

法官郭偉健認為辯方要求傳召該警員,將會要求該警員承認他當天是非法開槍,甚至講述更多對被告不利的證供。郭官認為該警員的證供與案件無關,故不讓辯方傳召。

現時受審的九名被告為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17歲至70歲),涉及暴動、襲警、襲擊和刑毀等共14罪。餘下一名被告吳挺愷早前承認暴動罪,則待案件審結後才判刑。案中唯一認罪的被告吳挺愷原定今天聽取判刑,惟因案中其他被告的案件仍未審結,法官暫定現時受審的9人的案件於明年1月8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