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燒炭】親友認屍雙眼通紅 協定自殺屬犯罪等同誤殺 

撰文:梁銘康 黎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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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燒炭】前夫報警尋人 揭前妻與男友燒4盤炭亡 警列自殺協定

男死者親友到殮房認屍。(梁銘康攝)

一對情侶昨(17日)被發現在油麻地上海街上海大廈燒炭死亡,警方調查兩人無欠債記錄,不排除因感情問題自殺。今早11時,兩家親友到葵涌公眾殮房認屍,全程不發一言。女死者親友認屍後雙眼通紅,手持包裝紙巾步出殮房。

據了解報警揭發命案的女死者前夫是上址屋主,育有兩名女兒,但離婚後已搬離。前夫本來約了數天前跟女死者食飯,但她沒出現,致電又找不到,於是昨天帶同鎖匠入門,乍料發現兩人燒炭。據知,男死者曾對女死者離婚後仍跟前夫聯絡有微言。

現場發現已開烈酒

事發於昨晚(17日)6時許,女死者的前夫報案找尋前妻,警員上門發現,一男一女於上址單位燒炭。初步消息指,男死者年齡47歲姓余;女死者則35歲姓陳。警員在現場檢獲一支飲過的烈酒及酒杯,以及懷疑女死者留給親友有關處理銀行戶口的信件。

情侶相約自殺,已干犯《自殺協定》罪,等同誤殺罪。(賴南秋攝)

「自殺協定」屬犯罪

案中兩人已死亡,不過,警方將案件改列作「自殺協定」處理,由油尖警區重案組跟進。自1967年開始,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3A條列明《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不過,仍有兩條刑法觸及「自殺」行為,其中一種就是「自殺協定」。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誤殺罪的最高刑罰乃終身監禁。

警員在現場檢獲一支飲過的烈酒及酒杯。(賴南秋攝)
警方檢走四個炭爐。(賴南秋攝)
「盲亨」女兒詹詠嵐(右)慘死怒海,其獲救男友被控誤殺罪。(資料圖片)

曾有結伴自殺生還個案被控誤殺

另一條關於「自殺」的罪行,列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例子包括去年底人稱「車神」、「盲亨」的詹昌盛,其15歲女兒與20歲男友一同墮海後死亡。該男友獲救,但違反涉嫌《殺人罪行條例》中的自殺協定,因「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被捕,後改控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