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設追溯期? 梁愛詩:沒迫切需要!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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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港足兩場賽事中均有香港球迷噓國歌,令人關注即將在本港立法的《國歌法》是否存在追溯期的問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傍晚(20日)出席活動時表示,不認為有急切需要就《國歌法》設有追溯力,但需視乎將來通過時的條文及立法會的意見而定。

梁愛詩表示,不認為有急切需要就《國歌法》設有追溯期。(余俊亮攝)

《國歌法》上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將於本月底審議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亦已就本地立法程序展開前期工作,《國歌法》會否設追溯期成為討論焦點。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法例是否設有追溯力視乎需要而定。她舉例,印花條例在2012年提交草案,在2014年才獲通過,但由於當局擔心有人會利用兩年間的空窗期謀取利益,故將這條法例定為由2012年開始生效。 梁續指,《國歌法》會否設有追溯期,亦是視乎其納入附件三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進行本地立法時議員的意見而定,但她認為,《國歌法》沒有迫切需要設有追溯期。 

另外, 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工作報告時,兩度提到中央對港、澳擁有「全面管治權」,而「全面管治權」需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梁愛詩認為,習近平發表對港管治方針的用意並非「放話」,而《基本法》第12條及第2條亦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故她認為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兩者間不存在矛盾,亦非新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