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龕位禁售期.四】揭龕場涉經中介賣位 政府:營辦人勿以身試法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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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揭發位於大嶼山羗山的西來意苑,涉透過中介公司於龕位禁售期銷售龕位,龕場提出收取5000元轉名費或手續費,並教記者以支票過數逾20萬元予另一公司作為龕位安置費,涉避法律責任,中介更聲稱詢問過食環署,買賣屬二手,並無問題。報道刊登後,食物及衞生局回應時直言,出售安放權包括以任何付款方式處置安放權而轉予某人,除訂金及交易費用等,轉名的行政手續費也屬付款涵蓋之列,營辦人不應以身試法,而消費者須明白,若營辦人並非合約的一方或收款者,消費者難以針對營辦人強制執行安放權協議。

《香港01》記者日前揭發西來意苑龕場涉透過中介公司賣位。(香港01記者攝)

香港01記者日前揭發西來意苑龕場,涉透過中介公司賣位。龕場及中介公司用不同說法混淆買家視聽,中介公司要求記者於簽約前先付5000元,但5000元用途卻前言不對後語,中介曾指是訂金,轉名費及手續費。而龕位的20多萬元,抬頭卻是一間記者從未接觸過的第三方公司,買賣過程混亂,付款抬頭和合約不一,買家難以追討。(見另稿)

行政手續費為名亦屬付款 有機會違法

就有關報道,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出售安放權包括以任何付款方式處置安放權而轉予某人。除訂金及交易費用等,轉名的行政手續費或捐款,如香油等,也屬付款涵蓋之列,營辦人不應以身試法。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49及50條,提及除非賣方持有骨灰安置所牌照,否則買方在協議訂立後,可隨時發出書面取消通知,取消協議;而賣家亦需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退還款項。局方又指出,消費者須明白,若營辦人並非合約的一方或收款者,消費者是難以針對營辦人強制執行安放權協議。

惟根據記者與西來意苑的簽約過程所見,因中介聲稱非龕場直接賣出龕位,22萬元款項亦去向不明,令人擔憂如何追討。食衞局表示,假如中介人向消費者訛稱有關協議可讓消費者自營辦人購入龕位,以欺騙消費者而導致消費者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又假如有營辦人及中介人串謀欺騙消費者,則屬犯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予以懲處,最高刑罰亦可處監禁14年。 

市民若懷疑有觸犯《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或其他相關的非法行為,請致電3142 2300或電郵至rpc@fehd.gov.hk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舉報及提供相關資料。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會嚴正處理,作出調查或轉介有關執法當局跟進。如有充分證據,會向違例人士提出檢控。 

切勿購買任何無牌龕位 不論直接購買或透過中介

食衞局續指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刊憲生效後,現時營辦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能否獲發牌照,尚屬未知之數,而即使獲發牌照,也不能預知牌照所規定的存放骨灰上限。發言人提醒消費者切勿購買無牌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龕位,不論是直接向骨灰安置所營運者或其中介人購買,以免日後因有關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失敗而招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