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本地立法前可執法? 張達明:除非中央釋法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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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預計日內會獲人大常委會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早(2日)接受電台訪問時稱,《國歌法》一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當局在法理上即可執法。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質疑有關說法,指湯罔顧《基本法》18條要求全國性法律要在本地立法後實施的規定,且在法理上亦會造成市民無法預期行為後果的情況,但他擔心,中央最終仍然能夠透過人大釋法,強行令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直接在港生效。

張達明認為,立法會行管會不應該向被DQ議員追討全數薪酬津貼,原因並不是要行使酌情權,而是要認識及尊重法律。(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湯家驊的說法是罔顧《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經由特區政府公佈或本地立法才能實施。他指,《國歌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並非全套語言都能直接套用在香港,《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時需有一個適應化的過程。

不過,他亦擔心,中央會因應政治需要,透過人大釋法的突破口,將《基本法》18條中的「本地立法」視作純粹的程序,而令《國歌法》完成本地立法後,生效期追溯到該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日期。

他指,這種做法違背法律精神,是法治的倒退,因如果在《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後確立具體條文前,該法就已生效,市民將無法預知自己行為的後果。他形容,有關做法就如同「指控車主違例泊車,但又並無確切罰則,到底是罰三百還是二千,市民無法預期」,又指就算在中國民法體系下,亦不會這樣做。

梁家傑表示,完全不能理解湯家驊的言論。(資料圖片)

同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梁家傑則表示,完全不能理解湯家驊的言論。他又以《國旗法》和《國徽法》為例,指兩部法例也都必須在本地立法會後才實施,而當局執法時,亦須清晰指出違法者觸發本地法例中哪一條條文。他續指,倘認為本地立法會後可再追究立法前違反《國歌法》的有關行為,是忘記了本港法制上,刑事法不能追溯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