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16項條文一閱 表達愛國情感 新聞媒體應普及奏唱禮儀

撰文:李偉欣
出版:更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4日)表決,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將開展本地立法工作,使《國歌法》在本港實施。
內地《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除了本港較為關注的如何「表達愛國情感」及是否會強制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等條文外,《國歌法》中仍有不少其他細節,如新聞媒體有責任展開國歌的宣傳和普及奏唱禮儀知識,以及在特定場合奏唱國歌時,應使用標準演奏曲譜或官方錄音版本等條文,值得社會留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視覺中國)

內地《國歌法》的16項條文,列出國歌的定義、在甚麼場合應當播放國歌、播放時須使用官方錄音版本,以及通過校園及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教育等,另外亦指出對於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行為,將被公安處以警告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港人較關注的是對國歌的推廣以及在奏唱時如何表達愛國情操。
《國歌法》第5條和第6條指出,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奏唱國歌,應當按照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但當中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表達「愛國情感」,以及「有損國歌尊嚴」的例子。 

第11條列明: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國歌法》第12條

第12條及第13條則指出,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至於使用國歌限制,條例訂明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以及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

規定奏唱國歌的地點及版本

此外,《國歌法》第4項條文列明,在各人大及政協會議儀式、政黨及人民團體代表大會、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重大慶典及表彰儀式、國家公祭儀式、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以及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應奏唱國歌。

第10項條文則指出,在以上場合奏唱國歌,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而有關官方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制,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國歌法》第1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范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