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判囚】黃之鋒等提四大上訴理據 終院認為或涉實質不公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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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3年前佔領運動前夕發起群眾衝擊「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上訴庭早前改判三人入獄6至8月,終院今(7日)認為,上訴人提到上訴庭是否能逆轉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及是否可考慮公民抗命等動機,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實質不公,因而批出上訴許可,並定於明年1 月16日審理。

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離庭即被大批傳媒追訪。(梁鵬威攝)

終院考慮四大理據

終院今天的聆訊,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鄧國楨三人審理。馬道立一開庭即稱,他閱讀過上訴人和律政司的書面陳詞,總結今次上訴涉及4大理據:

1. 上訴庭有沒有權更改、逆轉或補充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2. 若案件涉及公民抗命或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法庭應如何考量這個動機?

3. 上訴庭能否將新頒布的判刑原則,追溯並應用於本案?

4. 以及上訴庭判刑前沒有為當時未滿21歲的黃之鋒索取報告,《刑事程序條例》第221章109A條「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是否適用?

周永康今早由囚車押送到法庭,獲上訴許可後已申請保釋。(梁鵬威攝)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庭上補充,除了以上4項上訴理據,上訴庭在考慮是否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時,似乎將被告的真誠悔意視為這些判刑的「先決條件」,實質是推高了真誠悔意的重要性。

律政司認為任何案件都要考慮動機

控方則在呈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中,爭議上訴庭並非更改原審的事實裁斷,只是不滿意原審裁判官考慮證供的比例。就本案公民抗命的性質,律政司認為任何案件都要考慮動機,無論動機多崇高,都要顧及案情嚴重性。至於法官沒有為黃之鋒索取報告一事,控方指出黃在求情時,曾向法庭表示不用為他索取相關報告。

終院認為論點涉重大公眾利益

3名終院法官經過短暫的退庭商量後,裁定以上4大上訴理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實質不公平,向雙學三子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並定於明年1月16日進行上訴聆訊。

上訴人黃之鋒(21歲)、羅冠聰(24歲)及周永康(26歲),被裁定2014年9月26日晚衝入立法會外俗稱「公民廣場」的空地,羅更被指在講台上呼籲示威者參與,3人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羅則另外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案件編號:FAMC31-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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