蠔涌炸藥庫案 五被告中三人罪成 兩被告無罪釋放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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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在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爆炸品,其後拘捕五名男子,控以串製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五罪,法官於昨(16日)午總結案情後,7名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至今天(17日)下午2時半有裁決,並以大比數裁定其中三名被告罪成,案中兩名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指三罪成被告涉非法製造炸藥,構成嚴重危險,有可能被判處囚刑,下令三人暫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12月8日下午判刑。另法官批准脫罪第四被告胡啟賦,可取回12,441元訟費。

三名被定罪被告(由左至右):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資料圖片)

三人有罪 兩人脫罪

2女5男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第二被告鄭偉成、第三被告彭艾烈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名成立,而另三名被告陳耀成、胡啟賦及文延洛則在串謀製造炸藥罪名不成立。

但陪審團又分別裁定首被告陳耀成,和第二被告鄭偉成各一項管有炸藥罪成、及第三被告彭艾烈兩項管有炸藥罪名成立。

換言之,只有第四、五被告胡啟賦及文廷洛全部罪名不成立,其餘三人各因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罪名,被裁定罪成。

兩罪成被告有案底

控方指,被裁定罪成的陳耀成(36歲)、鄭偉成(31),彭艾烈(24歲),全於香港出生,被捕時無業,其中過去有8次案底陳耀成,曾在2010年因一項炸藥罪名,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另外陳在2016年和次被告鄭偉成,同一案中被裁定一項在公罪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而彭則沒有案底。

辯方指涉案煙霧彈在足球比賽都會用上

辯方求情時指,三名被告在本案中牽涉的爆炸品,其實只是煙霧彈,在外國很多地方藏有彈煙彈並不犯法,甚至可以在足球比賽、野戰等亦可使用,而涉及煙霧彈控罪,大多在裁判法院處理,上一宗涉及在立法會門外發現12個煙霧彈,該案被告被判3個月。

兩名無罪釋放被告:胡啟賦(左)及文廷洛(右)。(陳雯慧攝)

三被告被捕後已被囚14至20月

但是三名被告於2015年6月15日被捕,卻被指控其持有的爆炸品是TATP,屬嚴重罪行,危害香港社會,更將三人拘留了14至20個月,而第三被告彭艾烈更沒有刑事記錄,對彭及家人來說簡直是折磨、造成困擾,不過彭在羈留期間利用其語言能力協助在囚院友。事實上他們在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人命、財物、破壞安寧,在今年2月控方更修改控罪,將TATP從罪行詳情刪除,反而加入糖,而被告之後獲准保釋候審。

要求法官不要考慮政治背景

另外第五被告文延洛在警方會面記錄中,提及五名被告全是「全國獨立黨」成員,但隨着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要求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忽略「全國獨立黨」的政治背景。

亞視位於西貢蠔涌的舊片廠被發現有爆炸品。(資料圖片)

亞視舊廠房發現爆炸品

五名被告依次是陳耀成(無業,35歲)、鄭偉成(地盤工,30歲)、彭艾烈(電腦技術員,22歲)、胡啟賦(無業,22歲)及文廷洛(無業,23歲),五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指他們於2015年5月28日至6月14日間,串謀製造某些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鹽並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彭另被控兩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同年6月14日在蠔涌亞視舊廠房及西貢家中管有爆炸品,陳及鄭亦各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二人於6月14日分別在山東街廣榮樓住所內外及蠔涌亞視舊廠房管有爆炸品。

警員現場見閃光

案情指,警方派出刑事情報科警員,於前年5月27日及28日跟蹤陳耀成、胡啟斌、文廷洛乘搭小巴到西貢濠涌亞視片廠,在凌晨2時10分警員聽到廠房傳出摩打聲、見到閃光,之後廠房頂樓出現黃白閃光、灰白煙霧。30分鐘後鄭偉成從廠房爬出,乘電單車離開。6月14日晚上面6時,警員看到鄭偉成騎着電單車載着彭艾烈往亞視舊廠房,40分鐘後看到廠房窗口冒出白煙,當兩人晚上7時半離開廠房,警方遂上前拘兩人,並到其五名被告家中搜查,在陳耀成及彭艾烈家中找到爆炸品。

證供透露被告疑與全民獨立黨有連繫

第五被告文廷洛被捕後,向警方表示他於2014年加入「全民獨立黨」,該黨籌劃於「進行投票」前後製造混亂,製作煙霧彈向警方使用。不過中意混血兒、第三被告彭艾烈自辯時指,他只加入「港澳台政治資訊網絡交流團」,而該組織與「全國獨立黨」有聯繫,當日只是和鄭偉成到亞視舊片廠用鋁熱劑作燒焊。

案件編號: 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