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海事處高官行為失當罪成求翻案 上訴庭准就定罪上訴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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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釀成39人死亡,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在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時,指示下屬毋須執行關於救生衣的驗船新例,多年來沿用「舊船舊例」的命令,經審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6個月。蘇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13日)就上訴許可的申請下判詞,認為原審官未有考慮蘇在作出命令時的心態等,有可爭辯之處,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蘇准繼續保釋等候上訴。

蘇平治就行為失當罪申請上訴。(盧翊銘攝)

蘇平治是南丫海難後負上刑責的最高級別海事處官員,他於2016年6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6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他早前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指指示下屬「新船新例、舊船舊例」

案情指,2012年國慶日發生南丫海難後,運輸及房屋局開始內部調查,揭發蘇在2007至2013年間,指示下屬不執行船隻需配備救生衣的法例,沿用前任官員採取的「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方針。

上訴一方的理據指,原審法官未有適當考慮上訴人酌情處理執行該新例時,有否不誠實,包括在2007年4月頒下有關船隻須裝備兒童救生衣的新規定;另外上訴人只是跟從前任官員採取「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做法,不涉及貪污或個人得意,控方需證明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他在案中的行為是否失當。

指原審法官未探討蘇下令時的心態

上訴庭法官今就其中4項上訴理據批出許可,指原審法官沒有探討蘇平治下達命令時的心態,和有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意圖,亦沒有考慮蘇有否「合理辯解」,例如控方指控他沿用「舊船舊例」的錯誤方針,其實舊例已經確保船隻配備相當充足的救生裝備,蘇的決定並非毫不合理。再者,原審法官沒有考慮香港法例下所有救生衣都可供成人、兒童兩用,錯誤指責蘇在海事處下決定時,沒有專家證據支持兒童使用成人救生衣同樣安全。

蘇平治獲批准上訴後,申請更改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法官批准,但將他的保釋金須由1萬元上調至5萬元。

案件編號:CACC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