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確認合作安排 或毋須引《基本法》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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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的法律基礎一直未有定案,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今日(22日)聽取了提請審議一地兩檢有關議案的說明。
內地官方《新華社》引述說明指,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內地與香港就一地兩檢簽署的《合作安排》,從而明確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憲法和《基本法》。換言之,一地兩檢的實施,或無需引用任何《基本法》內具體條文,將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批准之下落實。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中)、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右)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左)將列席分組審議會議。(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會由今日起一連六日審議議案,根據議程,今早先聽取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議案的說明;今午分組審議一地兩檢議案。未來數日沒有相關議程,直至下周三下午表決議案。除三名司局長今日列席外,港區人代譚惠珠、劉佩瓊、張鐵夫、李少光、楊耀忠及吳秋北均有列席。

一地兩檢方案「三步走」快將走到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起開會,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於會上稱,為實現香港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深化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共同發展,國務院提出了提請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的有關議案說明中指出,一地兩檢涉及在香港境內設立內地口岸,及內地與香港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和法律適用。而該等安排,是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的新情況,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內地與香港就一地兩檢簽訂的《合作安排》,從而明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明確《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並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及派駐機構執法,提供法律依據。

說明又稱,香港與內地有關方面,就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相關問題上作出的安排,不會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亦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符合基本法規定。

由於一地兩檢方案的實施將劃出部份香港地域,由內地執法部門管轄,其中涉及的法律基礎問題,一度眾說紛紜。政府今年7月底公布方案時,曾提出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引用《基本法》第20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以授權形式,令港府可允許內地在西九執法,從而實施一地兩檢。但上月兩地簽署合作協議時,港方未有再提及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