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正私營龕場條例草案 已售龕位未入灰 或可獲豁免

撰文:黎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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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向《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草擬修正案,建議修改「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賣而尚未「上位」的龕位的「入灰」安排。該類龕位日後或可獲豁免,繼續擺放。

私營骨灰龕場自去年起,須凍結骨灰數量,不准再出售或出租。(資料圖片)

2014年6月公布的條例草案規定,部份「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欲於新例實施後,申領豁免申請牌照而續營骨灰龕場,須符合在1990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辦的要求及其他有關規定,亦必須自草案公布日開始,停止售賣或出租新的或空置龕位。

條例通過前入灰 仍獲豁免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表示,市民希望當局可靈活處理骨灰安放數量凍結的規定,認為在2014年草案公布前已售出而未「上位」的龕位,亦應計入凍結數量內。當局遂決定就此加入修正案,又指只要於條例草案通過前「入灰」,仍可申領豁免書。但為避免豁免機制不被濫用,龕場須把有關合約及「入灰」紀錄備存,以供當局審閱。

獲發豁免的龕場,可在有效時間內繼續安排已售賣而尚未「上位」的龕位「入灰」。申請豁免書的龕場在草案公布時間後不得出售任何龕位,故其經營規模會被凍結,並透過規管制度得以控制。

未定放骨灰數量 私營龕場未知會否獲牌

有關條例草案通過後,只有領有牌照的私營骨灰龕場方可出售龕位。惟現時的私營骨灰龕場將來能否獲發牌照仍是未知之數,而即使獲發牌照,現時也不能預知牌照內規定可存放骨灰數量的上限。

如該類骨灰龕場的營辦人、中介人或消費者訛稱「上位」的龕位在草案公布時間前已售出,以欺騙政府而導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若有營辦人、中介人或消費者串謀欺騙政府,則屬犯串謀欺詐罪,最高刑罰亦可處監禁14年。

市民可將骨灰放置於獲配售的華人永遠墳場龕位內。(華人永遠墳場網頁圖片)

當局建議骨灰可撒海或存家中

政府建議如市民有需要在條例草案通過前使用龕位,可考慮短期的暫存骨灰服務,或在已獲配售的食環署或華人永遠墳場龕位內加放先人骨灰,亦可考慮在紀念花園或海上撒灰或存放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