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案】葉劉淑儀對朱被判入獄感難過 但指裁決合理

撰文:鄭秋玲 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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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因在執勤時向途人揮警棍,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今(3日)被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明言,雖然事主傷勢非永久受害,亦相信朱經緯無預謀犯案,但事主當時手無寸鐵,亦無作挑釁行為,認為案件仍具嚴重因素,須判阻嚇刑罰。朱已表明要上訴。朱被定罪的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有律師認為,按以往經驗,有關刑期不算過重,要減刑有難度,故相信案件上訴會集中打甩定罪的決定。而曾為朱寫求情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稱,對朱被判入獄感難過,但認為裁決合理。

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運動在旺角執勤期間,向途人揮動警棍襲擊,終被判襲擊罪成。(資料圖片)

控罪最高刑罰入獄3年

朱被裁定有罪的罪名,來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3年。前律師會會長熊運信認為,就3個月刑期而言,其實不算是「明顯地」(manifestly)過重,相信要針對刑期上訴有難度。

他舉例說,除非該控罪過往九成案例是判罰款,但突然有一案被判監,這種情況下判囚才稱得上「過重」,而本案的情況,扣減朱經緯已還柙逾半個月,朱只須服刑餘下日數只有個多月。所以,他估計該案若要上訴,會是「落足彈藥」針對定罪裁決。

「見血」即成傷人罪

洪又說,一般而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是指受害人有瘀傷,或流牙血、鼻血等口腔傷勢,其他嚴重傷勢如「見血」,則已涉及傷人罪。

錢官在判刑時亦稱,朱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的,朱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亦建議判朱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案件仍具嚴重因素,故以入獄4個月作量刑起點,看在朱經緯過往無案底及案發時承受極大壓力等,判朱經緯入獄3個月

葉劉指法官判刑已考慮求情信

有為朱經緯寫求情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回應朱的判刑時稱,對於朱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並被判刑三個月,她稱感到難過,但又指法官量刑以4個月為起點,已考慮40多封求情信,減刑1個月,她認為符合案情及過往判例,裁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