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被判入獄3月 仍有望5年內參選議席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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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黃之鋒等因阻執達吏執法,被刑事藐視法庭罪。黃之鋒今被判入獄3個月,這次判刑對黃之鋒政治前途的影響似乎不大,因法例訂明,倘若被判囚逾3個月,5年內不合資格參選和當選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現黃只被判入獄未逾這期間,若他成功在衝公司廣場案中上訴得直,並被判少於3月刑期,仍有望參與下屆區選及立法會選舉。

黃之鋒在佔旺清場的藐視法庭案被判入獄3個月。(梁鵬威攝)

官稱判刑已考慮黃想參選的求情

黃之鋒早在去年6月於高等法院承認藐視法庭罪時,已提及其參選決心,其律師在求情時也特別要求法庭,希望不要判刑超過這期限。而今早黃得悉被判刑後,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也曾要求暫緩執行令,惟法官陳慶偉指,駱求情時已提及刑期最好不要超出法例規定,以令得黃不能參選立法會選擇,法官強調已接納辯方的求情,並只判黃入獄3個月,故拒絕辯方的申請。但黃今午仍會再上庭申請保釋及暫緩令等申請。

黃已就參選限制提司法覆核

然而,黃仍在等候衝公民廣場案的終極上訴結果,因為黃在該案中被判入獄半年,若終院最終裁定黃的刑期大於3個月,黃在未來5年仍不准參與任何選舉;但若他勝訴,並被判刑期少於3月,他參選下屆選舉仍有希望。而黃早前亦與林朗彥就這限制提司法覆核,案件仍在排期。

黃之鋒在本地政壇和國際社會均有知名度,外界普遍預期他遲早會參選,他2015年曾就21歲才能參選立法會的申請司法覆核,最終敗訴,但其參選決心態已可見一斑。若他能在終極上訴勝訴並定下少於3月的刑期,他仍有望參與2020年的換屆立法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