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湯家驊指若進一步被法庭確認 長遠有助永續一國兩制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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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屆立法會補選中,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因支持「民主自決」而被取消參選資格,無法角逐議席。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6日)撰文,回應DQ周庭的事件。他認為,憲法和法律要求候選人持有一種對國家制度和憲法有歸屬感的政治取向,承認是一種政治審查,但只是「一種法律上要求的政治規限」。他認為,DQ一案如果能進一步被法庭所確認,把香港的民主發展和選舉制度規限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下,長遠而言有助落實及永續一國兩制。

湯家驊昨日(6日)以《「一國兩制」下的參選權》為題在報章撰文,篇幅超過2000字,文中力陳法例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的理據、是否權力過大以及DQ周庭的原因等等。(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湯家驊昨以《「一國兩制」下的參選權》為題在報章撰文,篇幅超過2000字,文中力陳法例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的理據、是否權力過大以及DQ周庭的原因等等。

承認有政治審查 參選人應積極地維護《基本法》和特區的存在

他在文中指,香港是一個直轄中央政府的自治區,而非一個獨立國家,所以不能與其他國家的選舉制度相比。他表示,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下,香港的政治環境有一條不可超越的底線,便是不能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的存在,而因為這條底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被提名的候選人要簽署確認書。他指出,簽署確認書是一個實質而非單單形式上的要求,「這要求不單止意味着候選人只需接受或容忍《基本法》或特區的存在,而是要進一步要求候選人要積極地、實質地維護基本法和特區的存在。」他又以外國例子類比,「假若美國總統當選人不宣誓擁護美國憲法,他可以就職嗎?」因此認為參選條件並非苛刻,更談不上不合理。他又認為,憲法和法律要求候選人持有一種對國家制度和憲法有歸屬感的政治取向,承認是一種政治審查,但只是「一種法律上要求的政治規限」,不能說是「政治凌駕法律」。

稱選舉主任決定影響深遠 但並非權力過大

湯家驊認為,香港法例授予選舉主任權力和責任去決定候選人是否真誠地達到這項法律要求,但選舉主任並沒有明確法律權力去傳召證人或收集證據。「他只可以如一般人一樣,睜開眼睛打開耳朵,觀聽候選人的言行,然後判斷他應否接納候選人的聲稱」。他指判斷是受法律規定的上訴機制監管,「從這角度看,選舉主任的權力並非過大,但他的決定影響深遠卻是事實。」

湯家驊在文中多次提到DQ周庭一案,指香港眾志的黨綱雖然沒有提到「港獨」兩字,但這並非法律的唯一決定元素。他認為黨綱令人認為眾志不接受北京政府在特區行使主權而要「自主自立」,因此選舉主任的決定並非缺乏事實根據。他認為,DQ一案如果能進一步被法庭所確認,把香港的民主發展和選舉制度規限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下,更是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的現實。他甚至認為,長遠而言有助落實及永續一國兩制:「假若制度容許一些反制度甚至鼓吹推翻制度的政治思想萌芽生長,最終只會危及一國兩制之繼續存在。這對全香港人而言,不容否定將會是一種災難性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