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於菲傭身後露械 被裁定企圖非禮罪成囚5周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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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國藝雖然未有觸碰到事主,但仍被裁定企圖非禮罪成。(資料圖片)

貿易公司東主被指與菲傭獨留在家時,多次在菲傭背後露械自瀆及發出沉重呼吸聲,被控4項非禮及1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在觀塘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被告雖然沒有接觸菲傭,但菲傭偷怕影片顯示他曾在菲傭身後露出陽具,認為被告意圖明顯,但只裁定被告企圖非禮罪成,被他入獄5星期。

被告石國藝(44歲)被裁定罪成後稱會提出上訴,裁判官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被指於前年,四度在家中於事主面前觸摸他自己的私處,又試過在事主身後自瀆,並發出沉重呼吸聲。事主曾將手機放在廚房裏,偷拍被告在她於廚房工作時的舉動,並拍得被告在她背後露械,甚至緊握住下體盯住事主好幾秒。

官:企圖非禮不一定要有身體接觸

暫委裁判官趙慧怡在裁決時稱,企圖非禮的定義下,並不一定包括直接的身體接觸,或必須完成該罪行,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涉案行為超過常理,並有當下侵犯對方的意圖,便足以裁定被告罪成。

但裁判官指,事主在憶述其中4次事件未能提出清晰細節,即使她提到被告曾接觸他自己的下體,也不代表被告涉不雅行為,故疑點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被告其中3項非禮罪及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但針對最後一項非禮罪,事主偷拍得被告的影片。裁判官認為毋論事主當場是否知道被告露械,事發的廚房空間狹窄,被告明知事主在前,不旦靠近她,更凝視住她數秒,認為他意圖明顯及針對着事主,故企圖非禮罪成。

被告求情時強調他沒有與事主有直接身體接觸,性質不算最嚴重,但裁判官指被告身為事主的僱主,事發地點又是事主的工作地方及住所,認為事主更應受法律保護。

案件編號:KTCC42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