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警查賬簿先影印後檢取 未發現前後版本有差異 遭警告處分

撰文:陳宇軒
出版:更新:

監警會最近一份通訊揭露3宗警員在處理證物的投訴,其中一宗涉及一名僱主因懷疑有僱員私吞利潤報警,惟警員調查時未有即時檢走數簿,只影印其中6頁,至有人被控才檢走賬簿,卻又未發現賬目曾遭塗改,並與當初的影印本有異,該僱員最終獲判無罪,但他認為警方在調查該案時有疏忽職守而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最後經監警會建議,對處理該案證物有逾30年資歷的警員發出警告。
監警會指,去年收到證物的投訴只有13宗,認為警察有完善詳盡指引去跟進有關程序,但仍偶有疏忽,提醒警員要倍加小心。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指警方處理證物程序嚴謹,惟仍偶有疏忽。(梁鵬威攝)

檢走帳簿未發現與原先資料有出入

投訴人受僱於食品公司負責售賣海鮮,並可分得每日利潤一成作酬金,惟其僱主在2015年發現投訴人扣除酬金後,未交出利潤8萬元,懷疑投訴人盜取公司資產並報警。

加入警隊約30年的資深警員到場初步調查時,未有即時檢取賬簿作證物,僅影印賬簿內涉案的6頁賬目作調查,其後投訴人被控盜竊罪被捕,才檢走賬簿作證物,惟警員只把賬簿封入證物袋鎖在個人抽屜,檢取證物後又未有核對涉案6頁賬目,原來其中一頁有曾塗改痕跡。

有加入警隊30年的資深警員遭投訴處理賬簿證物時多番出錯。(資料圖片/非當事人)

賬簿資料有出入 審訊時被受質疑 

直到法庭審訊案件,投訴人的辯護律師指出賬簿的影印本和正本內容不一致,僱主又否認知悉賬簿內容前後有出入,最終法官認為僱主證供不可信,投訴人獲判無罪釋放,但他不滿警員在案中未有妥善處理證物令他被控,投訴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建議對其作出「訓諭」,但不用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監警會認為「訓諭」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投訴警察課最後改為「警告」。

梅達明指,監警會執年接獲13宗有關於證物處理的投訴。(梁鵬威攝)

去年就證物處理投訴共13宗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認為,警員在此案的嚴重性未至於極嚴重過失,認為「警告」已經恰當,不用記入會影響升遷的分區報告檔案,至於法庭判處投訴人無罪,他認為並非直接因賬簿問題所影響,是法院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而作出的判決。

梅達明又稱,有關於證物處理的投訴並不多,去年只有13宗,警察有完善詳盡指引去跟進證物。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指,警方在證物處理上實程序嚴謹,惟亦偶有疏忽,期望透過個案分享增加透明度,同時提醒警務人員要加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