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得上級同意還證物 案件主管知情未處理 投訴課向兩警發警告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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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6日)就一宗有關警員處理證物投訴,公布其調查結果,並透露有投訴人因涉案件被定罪後,發現案中證物已歸還物主,惟投訴人稱該單車證物上有屬於他的個人財物,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該課卻以案件進行上訴程序,至案件上訴被駁回後才重開案件,但已無法聯絡投訴人,最後投訴被列作「無法追查」。監警會卻不同意決定,認為事件中處理證物的警員,未經上司同意便私下歸還證物,案件主管發現問題又未作修正處理,建議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並向兩警發出警告。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左)及副秘書長梅達明(右)今出席記者會。(梁鵬威攝)

投訴課初列案件「無法追查」

投訴人因偷取其前僱主店內的單車零件而被判處入獄,他出獄後從友人口中得知警方已把案中抽取的所有單車零件交其前僱主,惟該投訴人稱部份單車零件屬他的財物,並不屬於其前僱主,因而投訴警方疏忽職守,未有妥善處理案中證物。

由於投訴人在等待上訴期間提出有關指控,投訴警察課暫停調査工作,至上訴駁回後,該課重新展開調査,並透過不同方式聯絡投訴人,但均不果,該課把指控分類為「無法追查」。

投訴人的部份個人單車財物涉被警方歸還予前僱主。(視覺中國/資料圖片)

監警會再作質詢指投訴屬實

監警會不同意不同意決定,經過兩輪質詢後,該課將主管案件的警務人員列為被投訴人,負責調查案件並決定歸還證物的警務人員列為另一被投訴人。資料顯示,雖然主管在事後才獲悉證物已全部歸還,但作為案件主管,在得知情況後並沒有盡快修正問題,直至5個月後才指示下屬取回投訴警錯誤歸還的證物。有鑑於此,該課把主管的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證物警未得上級同意歸還證物

另決定歸還證物的警務人員,則承認自行推斷上訴庭或因證物有相當體積,不會要求實物呈堂,而決定把所有單車零件交還店主,他事先並未徵得案件主管同意,過程中亦未有釐清相關證物的擁有權,因此其指控同樣被分類為「獲證明屬實」,該課並向二人發出警告,但不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