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工傷法例逾13年無寸進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不受保障

撰文:趙楚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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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怒斥,政府為真正徹底的「死人政府」,即使「死咗人」都不做事。(趙楚翹攝)

13年前,一輛九巴於早上6時於汀九橋翻側墮橋,導致39人慘死。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指,這是其中一宗最深刻的個案。「死者很多都是開通宵的工友,等了個多小時頭班車回家;亦有乘車上班的工友,但因為事發時工作時間和地點都不在既有範圍,故不獲賠償」。事隔13年,政府仍不願將上下班時間列入工傷保障範圍,陳錦康批評,本港勞工法例已大大落後,「唔好話外國,連內地都計,香港都仲未計」。

根據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企業有義務為符合某些條件的僱員,購買僱員工傷保險,即針對僱員因工作或上下班時發生的傷害和疾病的保險。2014年,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將工人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都列為工傷。陳錦康一直以為,鄰近地區相繼立法,可促使香港政府儘快檢討僱傭補償條例,但事與願違,時至今日,政府無動於衷。「香港以前(70,80年代)所有嘢都先進過人,點解而家比人超越晒?連大陸都立法保障,香港呢?」

此外,過去曾試過於兩個月內,出現4宗於工作期間自殺的個案,惟目前僱員工作期間如猝死或心臟病死亡,最多只獲僱主發放恩恤金,不會當工傷身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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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早就過勞死定下標準

陳錦康指,香港過往發展繁榮,為國際大都會,但勞工法例一直忽略了一班有份建設香港的工友。他續稱,鄰近地方早已把保障覆蓋至「勞工情緒」上;例如日本於70年代把因過勞死亡或自殺定為工傷,如僱員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16小時以上,或自殺前一個月,加班超過160小時等,若被證實死因與過勞有關,則被視為工傷事故賠償。而台灣約5年前也定下過勞死亡的標準,如發病前一天24小時工作等。

以前班工友會叫政府做「死人政府」,即係「死咗人」先做嘢(立法)。依家都係叫「死人政府」,不過係真正徹底的「死人政府」,係就算「死咗人」都唔做嘢!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

回顧香港的《僱員補償條例》,過去曾經因發生「沉箱」或地盤墮「籠笠」等嚴重工業意外後,政府立法禁止「人手挖掘沉箱」及制定樓宇客笠使用安全標準。現在卻遲遲未修例或立法追上其他先進地方的勞工法,陳錦康大嘆政府於保障勞工方面「徹底失敗」。

此外,政府近年對工業意外的預防和宣傳工作都不重視。陳錦康指,外國的高中課程會着重「工具使用安全」,旨在灌輸應該「如何使用工具」,但香港的「木工堂」卻忽略這重要一環。他指,高峰期曾試過去200多間中小學開講座宣揚工業安全,「因為嗰排多工業意外,又夾斷腳,又斷手指,咪多人關注囉。」陳錦康慨嘆,市民往往只關注出事後的煽情報導,重視「有幾慘」,卻很少留意相關的法律漏洞或出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