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與13歲援交女共浴口交  終極勝訴脱非禮罪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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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歲女童聲稱「暑假無事做」及對援交好奇,假裝17 歲於成人網站招客,事件被揭發後,多名曾與她發生性行為的男子被捕,其中已有女友的香港大學三年級男生,聲稱因女童身材豐滿,沒懷疑其年齡,獲裁判官信納,裁定他非禮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認為非禮兒童屬「絕對責任罪行」,不知年齡不能成抗辯理由,早前上訴得直。港大生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9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港大男生終極勝訴兼獲訟費。

港大生與未成年緩交女共浴口交,終極勝訴,法官今(9日)頒下判辭,一致裁定港大男生終極勝訴兼獲訟費。(資料圖片)

真誠相信已成年是辯護理由

終院法官今在判詞指,認爲本案所涉「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非禮行為」的控罪條文,毋須把事主年齡視之為「絕對法律責任」,對於早前有法官裁定因女事主只得13歲,並認為這構成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是錯誤的。

但終院法官認為,視16歲以下的女孩和男孩爲易受傷害類別,需要高度保護,以抵抗猥褻侵犯,(即認為這些兒童無能力對猥褻侵犯的行為給予同意),仍是合理的,他們認為較佳的做法是,控方不用證明被告是否對女孩的真實年齡知情,然而,若被告人能證明他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孩爲16歲或以上,他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

本案被告蔡偉麟,在審訊時曾已自己真誠相信事主已17歲,他有良好抗辯理由,亦獲裁判官接納。故終院亦裁被告上訴得直,維持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裁決。

控方認為屬絕對責任罪行

律政司早前上訴時指出,侵犯16歲以下兒童的非禮罪是一項「絕對責任罪行」,即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事主的年齡,或是否有犯罪意圖,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曾與16 歲以下事主作出非禮行為,便能被裁定有罪。

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早前同意律政司看法,認為16歲以下兒童應受保護,故認為被告所涉控罪應列作「絕對責任罪行」,並裁定該名港大生因曾與未成年女童口交,便應裁定非禮罪成。

但陳官亦基於案件牽涉對公眾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批准被告就案件到終院上訴,並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條(2),16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是不能同意非禮行為,即被告不能因16 歲以下人士同意其猥褻行為而獲得免責,提出爭辯。

被告堅稱相信女童17歲

被告蔡偉麟,24歲,被控2014年暑假時,非禮當時只得13歲的援交少女,蔡與少女在成人網站接洽,少女寄給他一張半身照,又自稱已滿17歲,二人其後相約到時鐘酒店開房,蔡對少女上下其手,少女亦為他口交,蔡事後給對方1千元肉金。

控方案情指出,2014 年8 月4 日,蔡與女童前往時鐘酒店一起洗澡,支付女童750 元讓女童為他口交。蔡自辯時形容,女童「胸部好大,有33、34(吋)」,並稱出身男校性經驗少,未能判斷女童的真實年齡。

案件編號:FACV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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