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脫非禮.判詞解讀】真誠相信事主「夠秤」可作抗辯理?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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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在網上認識一名自稱17歲的援交少女,二人共浴及口交,男生至被捕才知少女原來只得13歲,他因而被控非禮未成年女童。他曾脫罪,高院覆核後又變罪成,至今天在終院裁罪名不成立。令他「逆轉勝」的關鍵,在於終院5位法官,一致認為非禮並不屬「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而男生「真誠相信」少女「夠秤」,法律上已可成是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

港大生蔡偉麟在終審法院終洗脫非禮未成年女童罪名。(資料圖片)

上訴人蔡偉麟經歷,源於不同級別法院,對非禮16歲以下兒童的罪中,事主年齡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有著非常不同的詮釋。

絕對責任:有犯罪行為即犯法

「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

「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下級法院看法不同

蔡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稱他真誠相信女事主17歲,裁判官接納他的解釋,即使蔡曾與女童發生非禮行為,但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然而律政司向高院原訟庭要求覆核時,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非禮乃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故蔡不能以不知情作辯護理由,而且法律清楚指出,年齡少於16歲的人士並沒有能力同意有關行為,即使事主出於自願,仍改判蔡有罪。

非絕對責任無違反立法原意

終院法官則不同意原訟庭的看法,並在判詞指出,非禮罪並不是一項「絕對法律責任」罪行。終院法官指,本案上訴人以「真誠相信」作抗辯理由,他則需要說服法庭他是真誠及合理地相信少女已過16歲,但舉證標準只須達至較低門檻的「衡量各方的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終院法官又指,非禮罪的立法原意是要保護16歲以下的人士,但接納非禮罪不是「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並不會違反立法原意,反而可以平衡被控非禮的人士的權利並作出抗辯,以獲得公平的審訊

終院強調兒童仍須受到保護凡16歲以下的兒童,無論女孩或男孩,均爲易受傷害類別,需要高度保護,故認為這些兒童是無能力同意任何性侵行為,仍是有必要的。故控方在有兒童受到侵犯,舉證時不用證明被告是否知道事主的年齡。但若被告人能證明他在特定情況下,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事主已滿16歲,才能使用這為他的免責辯護理由,並由法庭定斷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事主亭亭玉立自稱17歲

案情指,案發時22歲的上訴人蔡偉麟,報稱在港大理學院修讀統計學三年級,他被控於2014年8月4日,在油麻地某賓館內非禮13歲女事主X。蔡經審訊後,於2015年6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自辯時形容,女童樣子成熟,故沒懷疑她年紀,更形容她「有上有下、有前有後,胸大,有33、34」,「會唔會有C、D」。蔡稱只留意她乳房大小、恥毛濃密。

而原審裁判官在庭上觀察過X,他發現她個子不小,沒有稚氣,聲調和談吐表現也無半點慌張,比實際年齡為大;而蔡可能因見面前已獲告知事主17歲而先入為主,加上 他僅與一位女友有親密接觸,對女性第二性徵認識不深。由於不能否定蔡是真誠和合理地相信X年過16,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ACC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