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前科男子不滿被拒當大律師 上訴得直現准執業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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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放射治療科的大學生因在天橋上非禮14歲女童而被定罪,經上訴仍未能洗脫罪名。他事後轉修法律,並完成專業課程,大律師公會亦准他執業,惟律政司指他曾有案底,反對他執業。事件後交法庭決定,高院原訟庭法官接納律政司決定,惟上訴庭今認為可給該學生改過機會,讓他成為大律師。

上訴人A終獲准當執業大律師。(資料圖片)

上訴人8年前曾犯非禮

上訴人A在22歲時因在行人天橋非禮一名14歲女學生,被裁定非禮罪成。他畢業後遭放射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讉責,2014年轉讀法律,畢業後在律師樓工作。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武斷,只集中上訴人A在8年前所犯下的案底,卻沒有注意A的現況,以及他的師傅給他的正面評價,故裁上訴人得直,並下令他可成為大律師。

 

3名師傅均認可其能力

上訴庭判詞指,A先後得到3名師傅的認可,包括1名資深大律師,認為A干犯了嚴重的罪行,但感化官報告和心理報告均指他當年只是一時行差踏錯,他重犯的機會極低。亦無證據顯示他會在專業服務或私人生活上,對易受傷害的人構成危險。他自定罪後,已過着誠實守法的生活,與他共事過的人均指A是負責任的人。

指原審官處理缺彈性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是用了一成不變和缺乏彈性方法處理A的個案,認為公眾不會接受一名有非禮案底的人成為大律師,上訴庭認是是沒有基礎支持的,同時亦提到《罪犯自新條例》的精神,指原審法官只把焦點集中在A曾被定罪,卻沒有採取前瞻性的角度看待他的申請,而引一名師傅指A是無辜而對A作不利的推論,故判A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16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