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前科男子被拒當大律師 官:法律人員必須具無可挑剔的品格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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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大律師在修讀法律前,曾因非禮一名14歲校服女生被判監,其後他改修讀法律,並獲香港大律師公會批准他成為大律師,惟遭律政司反對。由於大律師公會和律政司持不同意見,最後尋求高院指示,法官今下判詞指,社會對大律師有很高的期望,認為大律師必須擁有無可挑剔的品格,故拒讓該見習大律師取得專業資格。

大律師公會及律政司對申請人A的個案出現意見分歧,最終要交高等法院決定。(資料圖片)

該名見習大律師被稱呼為A,高院判詞指, A先生2010年2月只有22歲時,仍未修讀法律,而是一名放射治療系四年級生,他因為在九鐵行人隧道,用左手肘觸摸一名14歲校服女生的胸,並捏她臀部,同年9月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監14天。但他曾上訴至高院及終審法院,均被判敗訴。

A事後轉修法律

根據A在報告、上訴判詞顯示,他不肯認錯,堅持無辜,惟他重犯機會低,而且他犯事後沒有向放射治療技師管理委員會報告,更遭受譴責。2014年他獲取法學專業證書文憑,曾任律師樓文員,2015年更擔任見習大律師,獲三名師傅簽發證書,推薦他擔任大律師。

A再去大律師公會申請任大律師,期間公會及律政司要求他披露過去刑事記錄詳情資料,公會去年10月表明不反對他出任大律師,可是律政司以他沒有披露刑事上訴及委員會資料,加上無悔意,拒絕其申請。

官:公眾對大律師有很高的期望

高院法官陳健強在判詞指,因為A年青時所犯的案底,而拒絕他成為大律師,好似很嚴格,但是相信香港社會對大律師有高的期望,為了公眾利益、對大律師及公會信心,大律師必須擁有無可挑剔的性格,如A情況,若家長將脆弱受害人交託給他,在完全無想過他是一名非禮案的罪犯下,他是否合適人選擔任檢控工作?會否削弱公眾對公會的信心,故接納律政司的申請,拒絕A擔任大律師。

案件編號:HCMP 20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