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監也是「朋友」 被指訛騙屬太重手 終院裁2上訴人脫罪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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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代客探監服務公司的東主及員工,以「朋友」身份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候審的在囚人士,被指有欺騙懲教署之嫌,被裁定串謀訛騙罪成及判社會服務令。公司東主及一名員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這些人士作為在囚人士對外連繫,以「朋友」身份進入收押所並不構成欺詐,裁東主及一名員工上訴得直,撤銷兩人的罪名及刑罰,更指控方這樣控訛騙實在「重手」,也有點令人驚訝。

上訴人溫皓竣及關巧用終審法院上訴終得直。(資料圖片)

上訴人溫皓竣及關巧用,被控於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安排員工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囚犯「朋友」到監獄探監,因而被控串謀欺騙懲教署。

與在囚候審者作連繫亦屬「朋友」

終院判詞指,本案主要涉及在荔枝角的在囚人士,他們很多只是候審,並未正式被定罪,故探訪的規限,亦與正式監獄略為不同。而探訪這些未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他們可以與外界接觸,得到精神及物質上的支援。本案的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被形容為這些候審者的的「朋友」,並不構成訛騙,故認為本案不足以證明他們有串謀欺詐,因而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2人定罪。

這也控訛騙「有點驚訝」

法官又指,控方要舉證串謀訛騙罪名,須證明有「不誠實」的原素存在,並要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那些失實陳述為他所理解的事實。本案的上訴人,極其量只是等候被探望的在囚人士的朋友,而他們要填寫與在囚人士的表格人,亦只有「親人」及「朋友」兩個選擇,懲教署的規例上亦無說明何謂「朋友」,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極有可能認為他們是合乎「朋友」身份去探訪,故終院法官認為,這些提供探訪服務的人被控,實在有點驚訝,形容控方這也控串謀訛騙屬「重手」。

探監服務每次收費120元

涉案除本案的兩上訴人外,並有另7名被告,他們被指在控罪期內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31名未定罪者,該公司會在收押所外派發傳單,並會提供為在囚者帶小食、香煙及代傳口訊等服務。該公司收費由原先每次84元,後來加至每次120元,設最低消費300元。眾被告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串謀訛騙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100至240小時。

案件編號:FACC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