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監.判辭解讀】法律界友人特別多 素昧平生也是「朋友」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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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謂「朋友」,引起了一場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法律爭辯。
一些人會光顧探監服務,向在囚的親友轉送物資和帶口訊,而6名因為曾代客探監、更自稱是在囚人士的「朋友」,早前就被控以串謀訛騙罪成,並上訴至終院。
代客探監者和在囚者之前素未謀面,但這情況下令兩人的短暫相見,可否形容為「朋友」?控方認為「朋友」的定義,兩者必定有一定交情,若互無往來,怎可以忽然成為「朋友」?惟終院的判辭提到,法庭上也有多種「朋友」,引證素昧平生也可以當是「朋友」。

是次案件的上訴人溫皓俊,因開辦了一間代人為在囚人士親友作探訪服務的公司,他與另5名員工及義工,被指往收押所探訪時,自稱是受訪者的「朋友」,因而被控串謀訛騙。溫等人2013年被裁定罪成,後找到法律協助,終上訴至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因為終院法官對「朋友」的定義,有明顯不同的看法。

律師與律師之間在庭上都會互稱大家為「my learned friend」。(無綫電視劇照)

法庭上的幾種「朋友」

法官霍兆剛在判詞上提到「朋友」(friend)一字在法庭毫不陌生,法庭及法律上就有多種「朋友」,他並列舉了以下幾種:

1. McKenzie friend

意指在法庭上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人,這類「朋友」不一定有專業法律資格。

2. Next friend

 身體傷殘或沒有能力代表自己的人,由其家人或其他相關人士代表提出索償等申請,這些代表人會被叫作「next friend」。

3. 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 or amicus curiae)

意指非訴訟的任何一方的律師,在自願或是受與訟者的要求,在庭上陳辭,協助訴訟進行,以讓法官更了解爭議所在,這類「朋友」就是「法庭之友」。

4. My learned friend

律師之間在庭上互稱對方時,會叫對方作「my learned friend」。

霍官更延伸指,若一名在囚人士,在Facebook上結識了位「朋友」,但又從未見面,這算不算「朋友」呢?那麼筆友又如何?

上訴人溫皓竣及關巧用終審法院上訴終得直。(資料圖片)

能往探訪的有幾多人

法官說,在現實情況中,在荔枝角收押所內等候審訊的在囚人士,他們真正的親人或朋友,未必能常常根據收押所指定的時間往探望,有些或是因身體不適,或行動不便而無法成行,亦可能因身處外地,又或是外籍囚犯,在港沒有任何社交連繫,沒有那種有交情的「朋友」,難道他們就沒有被探訪的權利?

法官再進一步指,如果有一名祖母,因為行動不便而不能到收押所,但她又很想帶點物資或食物給在等候審訊的孫兒,那她可以怎麼辦呢?法官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代祖母帶點物資往探訪孫兒的人,都會被視為該孫的「朋友」。

列舉三類在囚人士的「朋友」

霍官又認為,有三類人可視之為在囚人士的「朋友」:

1. 在囚者要求接見的人士,無論是在囚者要求,或簡接透過親友指示往見在囚者的人;

2. 想探望在囚者並給予精神及物資支援的人;

3. 在囚者願意接見的人。

在囚者也需精神及物質上的支援

終院法官認為,裁判官把「朋友」定義為相識的人,涵意太窄,而就以上這三個定義的人,亦可包括宗教團體或志願機構的人士,上訴人受囚犯親友所托,以「朋友」身份往探訪等候審訊的人士,

法官又指,對在囚者而言,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他們可以與收押所外的人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然而, 探訪的目的也包括讓候審囚犯享受適用於他們的較寬鬆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及其他消遣品等。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就根本沒有實質作用。故提供探訪服務的人,被視作在囚者的「朋友」,也屬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