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24年前打劫舞小姐 聲稱覺悶乘機強姦 得牧師鼓勵自首囚8年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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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輔警的男子與一夜總會舞小姐「開房」時,通知一名同為輔警的同袍到房打劫,與舞小姐開房的輔警,他在看守事主時聲稱覺悶,乘機把舞小姐強姦。犯了強姦的輔警,事後潛到泰緬一帶匿藏24年,並成了基督徒,終良心發現,並在牧師鼓勵下回港認罪。官認為確顯示了悔意,判他入獄8年。

已52歲被告陳劍雄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搶劫等罪名。(資料圖片)

不依期歸押罪94年仍未生效

被告陳劍雄,現年52歲,他承認在1994年干犯打劫、非法禁錮、強姦等罪,當時他時才28歲。控方原本亦想控告他不按法庭指示歸押的罪名,被告亦承認有關罪名,控方後發現該項控罪在案發時仍未生效,法庭最後准撤銷該項控罪。

控方原準備用以控告被告的「不按法庭指示歸押」的罪名,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該條例於1994年6月立法,但至1995年9月才正式生效。由於被告在1994年9月犯上本案及潛逃時,該法例未正式具法律效力。

雖曾助警緝兇但潛逃

法官指被告幫助警方拘捕同黨的求情理由的功效,已遭他潛逃香港、不承擔罪責的行為抵銷,但接受現時被告現回港顯示悔意,認罪亦免卻X再出庭作供,終判處被告打劫罪入獄5年半、非法禁錮2年,同期執行,強姦罪則判監7年,首半年刑期與其他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再給予被告3分1刑期扣減,終判監被告8年。

強姦女事主亦未有付「肉金」

案情指,於1994年9月9日,被告在銅鑼灣一夜總會並結識了在夜總會舞小姐X(當年26歲)。二人同意以1700元「開房」。惟到步後被告通知同黨上房打劫X,同黨並有用繩綁着X的腳,及用膠紙綁起X的手及豐她的嘴。

同黨取去X的提款卡和信用卡等往提款,被告在房看管X,聲稱因覺悶,將X鬆綁,解開她的衣服,摸她的胸部,更強迫X與他發生性行為。事主曾有說不,被告卻說事主得「肉金」後便不會再拒絕,X因太害怕而不敢反抗下遭強姦,而被告最終沒有付款。

得牧師鼓勵下回港自首

被告又取走X的勞力士手錶,再與同黨會合,並變賣劫得的財物,被告共得港幣1萬4千元。

被告被落案起訊後,在保釋候審時潛逃,並一直在泰緬邊境一帶匿藏,並在一間教會工作,成了基督徒。他終在牧師的鼓勵和良心驅使下,今年1月回港自首。

案件編號:HCCC20/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