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深水埗店舖貼滿電子煙廣告 律師:合法視乎有無尼古丁

撰文:李穎霖
出版:更新:

電子煙、加熱煙等新興產品近年在市面上湧現,作為傳統香煙的替代品,不少人也會將之和傳統煙搞混。近日有人發現,有電子煙加熱器的宣傳海報張貼於深水埗某商舖門口的當眼處,引來熱烈討論:究竟電子煙能否賣廣告?

近日有市民發現,深水埗黃金商場一間地舖不單售賣電子煙,而且店舖外更貼滿了電子煙宣傳海報,在網上隨即引起熱烈討論。不少人質疑,香港法例已禁止香煙廣告,不明為何該店還如斯明目張膽賣電子煙及張貼廣告,相關部門是否應執法云云。

雖然法例的確規定傳統香煙不可作任何廣告、宣傳,但近年出現了不少和香煙近似的新產品,令人不知道現行監管煙草產品的法例,是否適用於這些新產品。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不少人對電子煙、加熱煙產品的合法性存有疑問,並容易混淆當中概念。他強調現時電子煙產品並非違法商品:「除非煙油有尼古丁成分,如果佢有尼古丁,咁就受法例規管。」

現時,海關、警察、衛生署等部門都有抽驗電子煙產品的行動,他指如驗出含尼古丁成分,就會執法:「如果佢發現你賣有尼古丁嘅電子煙,佢唔使睇有冇賣廣告都會拉你。」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強調,現時電子煙產品含尼古丁成分,才算違法。(資料圖片)

衞生署回覆《香港01》指,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屬藥劑製品,需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本地銷售或分銷。而尼古丁亦屬該條例下的第1部毒藥,只有持牌藥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銷售,進出口亦受《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管。 據紀錄,香港目前並沒有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註冊為藥劑製品,署方亦從沒有收到有關產品進口香港作銷售用途的申請。 

署方又指,《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禁止並限制任何人發布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在考慮廣告有否觸犯該條例時,署方亦不只着重個別字眼,而會考慮該廣告的整體內容。

有售賣電子煙的商店貼出宣傳海報,引來「電子煙能否賣廣告」的質疑 。(染鵬威攝)

由於現時未有法例規管電子煙,煙油亦非煙草,故煙草產品禁賣廣告的法例,並不適用於不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除非佢個廣告強調有尼古丁,否則好難話佢犯法,證據唔足夠。」

食物及衞生局月前建議為《吸煙(公衆衞生)條例》作出修訂,當中亦包括禁止電子煙、加熱煙產品作任何廣告、促銷及贊助,惟立法預計最快要於下個年度才成事,故陸偉雄指,立法前電子煙或加熱器廣告都是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