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不滿被指用節目宣傳Big Big Channel 入稟求司法覆核

撰文:林樂兒 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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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前年在5個翡翠台節目提到Big Big Channel應用程式,遭觀眾投訴,及後通訊局指無綫過分突出及間接宣傳Big Big Channel,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罰款30萬。無綫今(30日)入稟高等法院,認為通訊局決定違憲,申請司法覆核,希望法院判通訊局的決定無效。

無綫電視於16年及17年多次於不同節目內以不同方式推銷自家頻道「big big channel」,惹來非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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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訊局未能作獨立裁決

申請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綫),認為答辯人通訊局,末能獨立及秉公裁判公司有無違反守則。無綫指通訊局兼任了政策制定者、主控官、法官、判刑機關,或會因便利,按其制定政策來考量及詮釋規例,而非考慮規例的實際應用情況,故認為局方不應作出是否違反守則等的司法判斷。電視台又認為《廣播條例》有關植入廣告的守則過於廣闊,有違基本法第27及39條,限制表達自由。

認為提該程式不能視作廣告

無綫又指,他們的公司擁有Big Big Channel Limited的股份達 99.99%,並擁有唯一的控制權。而該公司是要宣傳無綫的藝人和節目,故該應用程式在無綫上的曝光不能被視為廣告。

認為通訊局自相矛盾

另外,無綫又指通訊局引用《電視節目守則》時自相矛盾,一方面指無綫不能讓觀眾清晰分辨正在觀看的是節目還是廣告,同時又指相關內容讓人明顯知道是廣告。無綫指通訊局的指控是互相矛盾的,故要求法庭覆核及撤銷局方的決定。

被指在5個節目內與廣告混合

通訊局今年6月裁定翡翠台於去年6月至10月期間,先後在《Big Big小明星2017》、《原來Big Big Channel咁好玩》、《群星拱照Big Big Channel》、《Big Big Channel失驚無神賀中秋》及《東張西望》等5個節目中,將節目與廣告混合,認為是為「Big Big Channel」賣廣告,因而罰無綫30萬元。無綫不服通訊局決定,於6月29日向行會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L178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