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東隧卻未按指示作維修 政府向前專營公司索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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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16年8月從中信泰富等財團組成的公司,收回東區海底隧道的專營權。惟政府指在收回東隧前,3度要求專營公司就東隧進行維修工程,但對方都未有理會,政府因此要自行進行相關維修。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向涉案公司追討政府維修的開支,以及相關損失。

原告為代表路政署的律政司司長,被告為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指,被告在案發時為東區海底隧道的專營公司。路政署分別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間,3度向被告發出通知書,要求對方進行維修,以預防火災和其他災患。

惟被告未有根據通知書的要求,在2016年8月7日專營權屆滿前進行維修,而路政署因此需進行相關修葺。原告一方因此入稟,向被告追討修葺的開支。

案件編號:HCA27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