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務員涉充電為由帶女同事到酒店強姦  被判囚6年 法官斥有部署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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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戲院票務員約新入職的年輕女同事看電影,並以取充電器為對方的手機「叉電」為由,涉嫌把女同事帶到酒店房間內強姦。女同事之後趁機離開,並向在街上的巡警求助。票務員否認強姦罪受審,早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法官今(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斥責票務員在案中有部署,而女同事一直反抗,他亦未有停止侵犯,遂決定判他入獄6年。

被告羅善强今在高等法院被判囚6年。

被告羅善强,35歲,被控於2017年9月4日在旺角彌敦道新興大廈14樓金泉酒店某房間內,強姦案發時24歲的女事主X。

求情指強姦時間短 沒體內射精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過程中沒使用過份暴力,女事主沒有受傷,衣服亦沒有破損,強姦過程為時短,且沒證據被告有體內射精,懷孕風險較低,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一類,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尚要照顧年幼子女,可輕判讓被告可盡快重投社會,照顧家庭。

法官指被告有部署 遇反抗未停止

法官判刑時指,由事情的發展可見被告在事件中有部署,二人認識不到3天,被告便購買戲票約女事主看電影,又借故將她帶到賓館,拉進房間強姦,被告在過程中亦沒使用避孕套,為女事主帶來懷孕或染上性病的風險,而過程中女事主一直反抗,被告亦沒停止侵犯行為。法官又指,被告未有即時認罪,令女事主要出庭作供。

對於被告家人呈遞求情信,指事件令家庭頓失支柱,生活淒苦,兒女無依靠,法官直指如被告有考慮到事件對其家庭的影響,便不會令家庭陷入困局。

X被強姦前心想:「今次死梗啦!」

X在早前審訊中供稱,去年9月加人一間電影院任票務員,因而認識被告。被告相約X看電影,並表示已買戲票,令X未能推卻。他們在案發日會面,準備前往戲院,但被告表示可先到他的住所取充電器,讓X為手機充電。

惟他在居住的酒店房間內,用手機播放「鹹片」,然後突然吻X。被告繼而隔胸圍摸X的胸,又伸手入X的內褲,指插下體。X在被強姦前,心想:「今次死梗啦!」,並形容當時的情況如電影橋段,她最終遭被告強姦。被告在施暴後離開房間,替X買水,X趁機離開,並向巡警求助。

案件編號:HCCC14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