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警隊採購多甩漏 過億餘款無退還 野戰皮靴擺到爛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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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表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指警務處在不同的採購行動中,曾犯重複採購、未有將涉及過億的餘款匯報及退還政府等。當中在引進隨身攝錄機方面,警務處曾重複採購項目超143萬,涉違《採購規例》。此外,警隊亦被指「大花筒」,購買野戰皮靴卻未有善用,最終「擺到爛」鞋底鬆脫,即使修補後亦再出現同樣情況。

審計署發現有33宗涉及在12個月內重複採購 13 項物品,採購每項物品的累計價值超出當時的 143 萬元報價限額,違反了《採購規例》第246條的規定。(資料圖片)

違反《採購規例》

審計署根據物料統籌科的記錄,發現共有1316宗價值逾5萬元的採購以報價方式進行,其中在審查190宗個案中,有33宗涉及在12個月內重複採購13項物品。而採購每項物品的累計價值超出當時的143萬元報價限額,違反了《採購規例》第246條的規定。

而13項物品中只有6宗註明不依從《採購規例》定明的理由,另外7宗並未有註明。審計署認為,警務處在採購該7項物品其中5項時,有需要更着力符合《採購規例》。而警務處亦需要提醒有關人員謹記,當他們無法遵守該條規定時,必須把原因記錄在案。

同樣在190宗採購中,有47宗涉及重複採購19相同或類似物品;其中有14項是基於緊急運作需要或其他運作理由,例如試買後的正常採購。惟審計署認為其餘5項,包括路障交通燈、避彈衣、CC3電池及恤衫的布料等,都可以可合併進行,又提醒警務處人員不得藉分批採購所需物品規避超出財政限額的情況。

審計署報告書指警務處在2001年獲批9.48億元,以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惟警務處並未將高達4.147億元的未用餘額作出相應結束項目,或向財庫局交代。(資料圖片)

報告書又指警務處在2001年獲批9.48億元,以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惟經審計署審計後發現,警務處在2003年所接受的投標價合共為3.703億元,最終合約金額4.35億元,遠低於預算的8.497億元。惟警務處並未將高達4.147億元的未用餘額向財庫局交代。

自行調撥餘款至其他項目

警務處在上月曾表示因第三代通訊系統的項目範疇下,仍有需要進行的活動,故未有作出匯報。而警務處亦曾自行將上述9.48億元撥款餘款用於2006年推出第三代通訊系統之後約10年期間進行擴展和提升工作,包括執行委員會在2014年7月,即第三代通訊系統於2006年推出後近8年,就該系統批出3項造價超過1億元的擴展和提升工作項目。

審計署提醒,警務處應於第三代通訊系統推出後以該系統的項目撥款支付擴展和提升工作開支,應事先就此做法是否合適徵詢財庫局的意見。

警務處一次就隨身攝錄機招標,其後發現該投標者未有妥為簽署投標文件,導致該投標無效,須重新招標。(資料圖片)

另外,警務處自2013年引進隨身攝錄機。警務處在2016年3月在獲得警務處投標委員會的批准後,將合約批予唯一符合要求的投標者,並按合約價198萬元以供應550部隨身攝錄機。惟在投標者進行產品演示後,警務處才發現該投標者未有妥為簽署投標文件,導致該投標無效,須重新招標。

報告書又指,警務處支援部在去年2月因認為有需要額外採購432部隨身攝錄機,其中368部用於去年7月的香港特區成立20周年。其後,支援部擬分4次進行報價採購總共約1640部隨身攝錄機,惟採購計劃不符合《採購規例》第246條的規定;及後警務處則分2次,以報價方式採購超過390部隨身攝錄機,2項採購涉款不超過143萬元。

審計處指雖然兩次採購並未違反《採購規例》第246條的規定,惟香港特區成立周年是每年一度的活動,其競爭程度亦有限,應可在更早年度採購進行整合。

審計署認為警務處共耗資292萬元採購約3923雙新野戰皮靴,再花費200萬元進行修補,情況並不理想。(資料圖片)

警務處於10年前1月決定逐步淘汰已沿用逾20年的舊款野戰皮靴,而物料統籌科曾於2012年11月和2013年8月曾接獲職員投訴,表示部分野戰皮靴的橡膠鞋底容易鬆脫。皮靴供應商其後進行調查發現,出現問題的皮靴是在2009和2010年間生產,由於存放過久,以致黏合劑老化。

警務處在2014年4月批出費用合共140萬元合約,以修補2918雙野戰皮靴;又於翌年8月,再批出費用合共60萬元的合約,用以修補另外1005雙野戰皮靴。惟有警員指有曾修補的野戰皮靴,再次出現鞋底鬆脫情況。

經過磋商後,警務處接納供應商的建議,將其中300雙經修補的皮靴,以新皮靴取代;另有299雙於去年8月被棄置。審計署認為警務處共耗資292萬元採購約3923雙新野戰皮靴,再花費200萬元進行修補,情況並不理想,警務處需改善庫存管理,避免長期貯存野戰皮靴。

報告書指警務處在2012至2017年間,共用超過2.3億採購一般用途車輛;又以4.97億採購特別用途車輛。(資料圖片)

報告書指據警務處與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於2010年12月達成的協議安排,指由2010年至2018年,轉撥合共超過7億到到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存款帳戶,用以採購警察特別用途車輛。

而基金在2016年及2018年完成的採購合約後,將未用餘額告知警務處,惟警務處則將未用餘額保留於存款帳戶,表示供日後採購車輛資金短缺時使用,並未有按規例退還給政府。及至審計署於今年8月向財庫局作出查詢後,警務處於10月將把該筆2970萬元的未用餘額退還予政府。警務處處長表示同意審計署建議,並指會繼續改善採購程序、庫存管理及記錄,又會加強培訓參與採購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