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警隊重複採購隨身攝錄機 涉違《採購規例》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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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表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指警務處在採購及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中﹐未有將超過4億餘額匯報,又將餘額自行用於之後的系統擴展和提升工作,當中涉款超過2億。另外,警務處並未將購置特別用途車輛逾3000萬餘款退還予政府;又在引進隨身攝錄機方面曾重複採購項目超143萬,涉違《採購規例》。

警務處自行將上述9.48億元撥款餘款用於2006年推出第三代通訊系統之後約10年期間進行擴展和提升工作,涉款超過2億。(資料圖片)

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 未將超過4億餘額匯報

審計報告指出,警務處在2001年獲批9.48億元,以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惟審計署發現,警務處於2009年完結時,未有將超過4億的餘額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交代;其後又發現警務處自行將上述9.48億元撥款餘款用於2006年推出第三代通訊系統之後約10年期間進行擴展和提升工作,涉款超過2億。

審計署認為警務處於第三代通訊系統推出後以該系統的項目撥款支付擴展和提升系統工作開支,應事先就此做法是否合適徵詢財庫局的意見。

警務處將採購警察特別用途車輛的未用餘額保留於存款帳戶,於今年10月才交還政府。(資料圖片)

2010年起申超7億購特別用途車輛 警務處未有將餘額退還政府

審計報告指據警務處與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於2010年12月達成的協議安排,指由2010年至2018年,轉撥合共超過7億到到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存款帳戶,用以採購警察特別用途車輛。

而基金在2016年及2018年完成的採購合約後,將未用餘額告知警務處,惟警務處則將未用餘額保留於存款帳戶,表示供日後採購車輛資金短缺時使用,並未有按規例退還給政府。及至審計署於今年8月向財庫局作出查詢後,警務處遂於10月將把該筆2970萬元的未用餘額退還予政府。

審計報告又指警務處在2012至2017年間,共用超過2.3億採購一般用途車輛;又以4.97億採購特別用途車輛。物流署在2016年3月共批出6930萬以供應129 輛大型警察客貨車,惟截至今年9月18日,承辦商共交付124輛大型客貨車,其餘5輛則基於質量問題被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拒收。

重複採購項目超143萬 涉違《採購規例》

為方便前線警務人員蒐集證據和處理衝突情況,警務處於2013年起引進隨身攝錄機。審計署發現警務處在在 190 宗採購中,有33宗涉在1年內重複採購13項物品;而每項的累計價值均超過143萬元的報價限額,違反了《採購規例》規定。

另外在沒有違反《採購規例》下,審計署發現同樣在190宗採購中,有47宗涉及重複採購19項相同或性質類似物品。審計署認為重複採購似可合併進行,以達至更佳規模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