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老師助小販擺賣罪成罰款1800 庭上質疑法例不公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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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講師劉小麗因無牌擺賣罪成被判入獄1800元。(鄧子盈攝)

有「小麗老師」之稱的大學講師劉小麗,今年農曆年年廿九因助小販擺擋,當場被捕,被控無牌擺賣、阻街和加熱銷售食物三項罪名。劉否認控罪,並指食環車比小販車更阻街,又指法庭按慣例充公小販生財工具,影響小販生計,認為法例不公,案件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劉被裁定三項罪名全部罪成,罰款1800元,並要充公擺賣的工具和財物。

被告劉小麗,40歲,並無律師代表,她在庭上自辯時質疑法例不公,食環署任意執法,打擊小販。

劉透露有人向校委提出辭退她

劉在庭外表示,裁判為意料之內,但承認精神壓力較罰款更嚴重,將會跟律師商討會否上訴。她不認為是個別法官裁決有問題,法官依例執法,法例卻過時。她重申,政府早已停發小販牌照,小販墟市或在80年代未有顯著需求,畢竟當時小舖林立,現今社會卻受連鎖商舖和大企業霸權,促政府修訂墟市政策,免基層市民空間收窄。

另小麗亦透露,案件確實有令校方施壓,有人曾經在校委會提出就案底而辭退她,她亦收到警告信。

惟裁判官指兩名食環署職員如實作供,指劉確有如控罪所指的行為,而食環車輛旨在執行職務,她卻相反明知現場擠逼,仍將木頭車泊在僅餘的空間,因而裁定劉全部罪成。

年廿九晚,劉小麗(右二)協助小販,即場被捕。(資料圖片)

劉質疑充公令不近人情

劉並無求情,只是反對控方申請充公涉案的木頭車和煮食容器。小麗憶述1998年,曾有玉器小販為了抗議充公令,在庭上自災。小麗質疑,財產為市民私人財產,不會對公眾造成危險,反問裁判官雖然有權依例充公,但做法不近人情,對收入微薄的小販更構成打壓。惟裁判官最終依例允許充公令。

控罪指,劉於本年2月7日,在深水埗桂林街無牌販賣、沒有根據並按照牌照而為販賣而烹煮或加熱食物、及佔用1.2乘0.6平方米,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件編號:KCHW19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