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綜援婦隱瞞曾獲賠償120萬 被入稟追多收援助金40萬元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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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綜援的中年婦因前男友工業意外身亡而獲百多萬賠償金,卻一直沒向社署作出申報,及後中年婦另結新歡,可惜好景不常,二人辦理離婚手續時,中年婦才向社署透露賠償金一事,社署追查下發現她7年間多收40萬元綜援,婦人因欺詐罪被判囚18個月,社署及後追討多發的綜援金不果,昨(7日)入稟區域法院追款。

社會福利署透過律政司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劉佩雯追討援助金40萬元。(資料圖片)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劉佩雯。

前男友工傷亡獲賠120萬

入稟狀指,被告在1997年已開始申領綜援,而被告的同居男友於2000年因工業意外身亡,但早在身亡前,同居男友已離開被告及二人所生的兒子,但被告仍以同居者身份,向法庭申領同居男友的賠償金,並獲批約120萬元,但從沒向社署申報。被告及後結識另一男子並結婚,但被告直至2012年時與該男子辦離婚,她才向社署透露曾在前男友的意外中獲賠60萬元。

7年內多領綜援

不過,社署調查後發現被告隱瞞以另一銀行戶口,每月代其兒子領取5000元的賠償金,社署認為被告在2005年至2012年間,沒有如實申報其家庭總收入,並獲多發逾40萬元綜援金,被告事後被控欺詐罪,並被判入獄18個月,社署亦有向她追討多發的綜援金,但被告未有退回,故現興訟向被告追討。

被告曾稱實收賠償僅109萬

翻查有關案件的裁決,被告當時律師指她實際上只領取了約109萬賠償金,因按《僱員補償條例》,被告以同居人身分可獲45%賠償金,兒子可獲另外45%賠償金,但因其子當時尚未成年,兒子享有的賠償金以每月分期5000元形式支付予被告,即被告可獲賠償金的9成,而被告已用盡所有金錢撫養孩子。

案件編號:DCCJ11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