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未獲同意下用WhatsApp直銷 違私隱條例罰款8000元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一名保險代理人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下使用個人資料,透過WhatsApp訊息向當事人推廣其任職保險公司的儲蓄計劃,但未能向當事人合理解釋是如何獲得當事人的姓氏及電話號碼,今日(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4,000元,共被判罰款8,000元。
該個案是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投訴後,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現今直銷方式種類繁多,資用使用者應符合客戶期望及相關法例監管的要求,掌握如何在推廣業務之餘能「直銷有道」。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現今直銷方式種類繁多,資用使用者應符合客戶期望及相關法例監管的要求,掌握如何在有效推廣業務之餘能直銷有道。(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向投訴人發出一則WhatsApp訊息,推廣保險公司的儲蓄計劃,當中提及投訴人的姓氏。投訴人並不認識被告,曾查問被告從何得悉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被告未能提供滿意的答覆,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審研該宗投訴後,私隱專員認為涉及濫用個人資料,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公署指,根據《私隱條例》第35C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私隱條例》第35F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時,仍須告知當事人是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銷中使用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