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翁遭撞倒後再遭尾隨的士輾過 意外後無停車的哥判社服令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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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腦退化翁前年凌晨於長沙灣通州街遭的士撞倒,臥地待救期間再遭另一輛的士輾過,該的士事後更不顧而去。老翁送院尚清醒,但5日後不治。兩名男的士司機早前被裁定罪成,首先撞倒老翁的司機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被判囚15個月,停牌5年;另一名輾過老翁後不顧而去的司機,則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的司機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停牌2年。
首被告為吳紹賓(42歲),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次被告鄧永泉(51歲)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未有停車及沒有報案共三罪罪成。
首被告衝紅燈釀意外
法官判刑時透露首被告任的士司機5年,2004年時曾因不提供呼氣樣本而留下刑事記錄。官指其刑責為導致他人死亡,並謂其駕駛質素,尤其是其不恰當的車速,會增加意外風險。他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意外原因之一為事主衝紅燈過馬路,減刑6個月;另因他有協助事主,再減3個月。首被告最後被判囚15個月,停牌5年。
次被告刑責只為不小心駕駛
至於次被告,即輾過老翁後駛離現場的司機,官指其刑責為不小心駕駛,考慮到他的駕駛記錄不錯、感化官報告良好,遂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兩被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次被告早前在庭上作供指,他當時以為自己輾過垃圾。法官在裁決時,認為次被告顯然沒留意路面情況,但當時首被告已用報紙蓋住事主,以免對方淋雨,故不能肯定次被告可否看到地上用報紙蓋住事主。
事主被撞倒後再遭輾過
案情指,2017年10月15日零晨3時半,當時正下大雨及懸掛3號風球,路面濕滑。首被告沿興華街駛至通州街交界,打算轉右駛入時撞到事主馮堅(終年91歲)。首被告報警時,次被告從後駛至並輾過事主,停車兩秒後離開現場。
案件編號:DCCC50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