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心穎許志安】的士上影片遭公開 主角可申索情感傷害損失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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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許志安與黃心穎在車廂內有親密舉動的影片曝光,被揭出軌醜聞。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的士屬半私人空間,若將片段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或違反《私隱條例》,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5萬元和監禁兩年。如當事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
近兩年多以來,該署共收到16宗與的士攝錄相關的查詢。

片段曝光的同日晚上,許志安召開記者會道歉。(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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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有攝錄 司機需貼告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有別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故的士車廂內所攝錄的影像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包括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須以切實可行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

網上公開片段屬侵犯私隱

除非已得到乘客自願和明確同意,否則收集所得的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或相關目的(如作保安之用)。若有關資料用於其他用途,如於互聯網披露等,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及防止違規情況。若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5萬元和監禁2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元。

近兩年共接獲16宗的士攝錄查詢

此外,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由2017年1月1日至今,公署曾接獲共16宗與的士攝錄相關的查詢。

公署稱,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署方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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