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安達邨裝修工程 10承建商涉設秘密定價協議 裁定違競爭條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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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間裝修工程公司涉嫌在觀塘安達邨第一期裝修工程上,訂立並執行瓜分市場的協議及合謀定價的協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前年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成為《競爭條例》生效後的第二宗案件,法官就該案今(17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辭,裁定10間公司均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審裁處將進一步聆訊考慮是否應施加罰款。

本案申請人是競委會,10名答辯人: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裕輝建築有限公司、茂恒油漆裝飾公司、大道建築公司、金記機電鐵器工程有限公司、協益建築公司、泰華土木工程、維新鐵器裝修公司、百達建築工程公司及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拜神儀式後立協議

競委會早前向法庭指出,該10名答辯人均為房委會認可的承建商,他們於2016年6至7月期間,向觀塘安達邨住戶提供裝修服務,並須負責垃圾清理。競委會指同年6月17日拜神儀式後,10間承建商達成合謀定價協議,各獲分4樓層,例如以1、11、21及31樓作分配,以2分的,則可分得2,12,22,32樓,如此類推。

承建商稱純粹巧合

該10間涉案的承建商最初否認有關協議,聲稱純粹巧合,其後有承建商稱為方便清潔及節省等候電梯時間。競委會認為該些承建商秘密達成合謀定價協議,每隔10樓層作分配,並以相同價錢獲取工程,削弱競爭法及公平性,違反《競爭條例》,因而提出檢控。

認為答辯人有協議

審裁處在判辭中指出,雖然大多數答辯人否認或不承認所指的協議,但審裁處認為10名答辯人訂立及執行了相關協議,並不會向獲分配樓層以外的租戶招攬生意,若被主動接觸,便會著租戶聯絡負責相關樓層的答辯人,除非租戶堅持,否則被接觸但不是負責有關樓層的答辯人會拒接生意。

答辯人有一同分擔印刷費

再者,審裁處指出,10名答辯人同意印製單張並分擔印刷費,用作宣傳及派予租戶,單張價格成為他們與絕大部分顧客議價的起點,不少合約中,單張上的價格與最終收費一樣或相近,答辯人的行為構成「嚴重反競爭行為」。

增加効率不能補償競爭限制

對於有答辯人辯稱即使存在所指的協議,也只是為了效率而定,但審裁處表示協議所產生的效率不足以補償協議所帶來的競爭限制,或令顧客公平地分享到所帶來的利益。審裁處再反駁有答辯人稱已將工程分判予其他人的說法,審裁處認為他們仍屬訂立及執行的一部分,故裁定所有答辯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案件編號:CTEA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