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承認曾偷拍3女子裙底 獲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改判守行為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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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上月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頒下判詞,裁定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拍攝並非干犯該罪。多宗涉及偷拍的案件受判詞影響,至今已有數名被告獲撤控,或被改控其他罪名,而一名涉嫌在港鐵站內偷拍女子裙底的保安員,原已承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今(20日)在亦西九龍裁判法院獲撤銷控罪,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一年。

被告劉俊龍原本已承認不誠實而取用電腦,今准撤控改判守行為。(林樂兒攝)

太子及黃大仙出口附近偷拍

被告劉俊龍(31歲),早前承認於前年10月19及20日,分別在港鐵太子站近旺角大球場出口、黃大仙站近黃大仙中心北館出口,及黃大仙中心北館的扶手電梯,以手機偷拍三名女子裙底。

原已認罪名獲撤銷

裁判官批准辯方的申請,撤回被告的認罪答辯,並將其定罪擱置。控方則申請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以不提證供起訴的方式處理本案。辯方不反對,並指被告同意曾在港鐵站內偷拍三名女子的裙底。

辯方期間提出,案情中有討論手機是否等同電腦的段落,詢問會否刪除此段。裁判官則指,終院的判詞沒有就此作出裁定,控方最終認為不需刪去段落。

形迹可疑被警員截獲

被告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一年,期間不得在未經他人同意下,企圖拍攝或拍攝猥褻性質相片及影片,否則須繳付2000元。

案情指,警員在荔景站望向形迹可疑的被告,被告即將手機放入褲袋。警員上前截停,查看其手機發現3張裙底照。被告警誡下承認在涉案的3個港鐵站見到女生穿短裙,並以手機拍攝裙底。

案件編號:WKCC340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