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與12歲女童公廁5P案 官指屬邊緣集體強姦 囚被告52至58月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未滿13歲少女,陪男朋友與男友的朋友聊天,期間被男友的3名男性朋友推入男廁,要她口交和性交。男友知悉後不但未有保護女友,更走入廁格一同「參與」,事後並恐嚇女友不可報警。男友和3名友人今(30日)就非法性交等10罪被判囚52個月至58個月。法官直言本案屬邊緣的「集體強姦」事件,亦直斥眾被告不顧X的尊嚴及感受,亦沒對X展示任何同情。

四名被告:女事主莫姓男友、陳浩賢、林永聰及鄭栢杰,被判入獄52至58月。(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女事主莫姓男友(運輸工人),另三人為:陳浩賢(學生)、林永聰(接待員)、鄭栢杰(廚工)。首次被告案發時19歲,第3和第4被告案發時則分別為22和24歲。他們承認非禮、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和刑事恐嚇等共10罪。

事主對事件感到痛苦及自責

法官陳慶偉引述女事主X的心理報告指,X因性侵事件感到痛苦,出現麻木及一片空白的情況,事件為X及其家人帶來創傷,X仍感到害怕及自責,X望法庭可以給予4人最長的刑期。

對事主無展示任何同情

陳官直言雖然4人非被控強姦罪,但本案屬強姦邊緣,事發時X被鄭用力拉進廁所,林接著將告示牌放在廁所門口,眾人然後性侵X,本案明顯由眾被告合力才成事,而過程中涉及暴力。陳官直言案件屬邊緣的「集體強姦」,眾被告不顧X的尊嚴及感受,亦沒對當時僅12歲9個月大的X展示任何同情,若本案被告被控以強姦,單一控罪可以8至10年為量刑起點。

噁心不足形容被告惡行

陳官認為鄭為始作俑者、主腦,更是在這宗令人厭惡的案件中最邪惡的被告,法庭必須盡力對此嚴重案件施予阻嚇作用,故判他囚58個月。就林的判刑而言,陳官指他積極參與犯案,又稱他對事主的所作所為以「噁心」已不足以形容,故同判他囚58個月。雖然陳官指莫在案中刑責較輕,但其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他無悔意,而他被控的刑事恐嚇罪特別嚴重,故判他與陳同囚58個月。

事主陪眾人聊天被侵犯

案情指,女事主X和首被告在案發時為情侶,而X也認識另外3名被告。2017年1月26日晚,首被告相約X到大圍新翠商場的平台聊天。X應約並和4名被告飲啤酒。至翌日凌晨時分,第4被告尾隨X入商場的女廁,並「揸」X的胸部和臀部。

被推入男廁口交及性交

第4被告繼而把X拉進男廁,並推她入廁格。第4被告要X替他口交,之後脫下X的褲子,和對方性交。兩人性交期間,在隔離廁格的次被告則爬高觀看。

第4被告離開廁格後,第3被告走入廁格。他按著X的頭,要對方替他口交,之後和X性交。兩人性交後,第3被告再要X替他口交。惟口交期間,首被告突然走入廁格,把陽具插入X的下體,然後離開。

全部被告未有使用安全套

之後,次被告走入廁格並要X口交和性交。案情指,4名被告和X性交時都沒有戴上安全套。次被告之後和X離開男廁,返到商場平台,第4被告吩咐X不要把事件告知他人。而次被告之後陪X搭的士離開。首被告事後更恐嚇X不要告知他人。

案件編號:HCCC3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