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示威】未成年少女被捕 前警員:須盡快聯絡監護人錄口供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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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多區有示威者包圍警署,其中在天水圍警署,警方更曾發射催淚彈清場,拘捕近80人,年齡介乎13至62歲。其中兩名被捕人士為13歲及14歲女童,涉嫌非法集結,獲准保釋。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未成年人士必須在監護人陪同下,執法人員才可錄取口供;即使警方有搜查令檢取被捕人士通訊設備,惟被捕人士有權不作解鎖,直接交予警方檢取。
據被捕的13歲少女接受《香港01》訪問時說,她在被扣留3小時後終見到母親,警方之後才為她錄口供。有前警員表示,一般而言,警方拘捕了未成年人士,須盡快通知其家人或監護人,在場陪同下才可錄取口供。

8月5日多區有示威者包圍警署,其中在天水圍警署,警方拘捕一名13歲女童,涉嫌非法集結。(資料圖片)

大律師:16歲以下被捕人士必須由家長陪同錄口供

據被捕的13歲少女及其母親接受《香港01》訪問時說,她在被扣留3小時後才見到母親,警方到晚上7時才開始為她錄口供,到午夜方可離開警署。

大律師李安然亦指任何年齡的被逮捕者有權保持緘默,而未成年人士,即16歲以下,更必須由家長陪同錄口供,否則即使成功錄取口供,於日後呈堂時,其錄取的口供自願性仍會受質疑,對控辨雙方均沒有益處。 另外,他表示,警方錄口供目的是想被捕人士認罪,他建議任何人士均應保持緘默,要求先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回答警方提問,並要求律師陪同錄口供,而未成年人士則應同時要求家長陪同下錄口供。

大律師李安然亦指任何年齡的被逮捕者有權保持緘默,而未成年人士,即16歲以下人士更必須由家長陪同錄口供。(資料圖片)

根據警察通例第49章第17條(3),警方在拘捕兒童或少年(表面看來未滿 16 歲)時,警方須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在該名兒童或少年被扣押在警署時前往該處。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2條(1),從逮捕的48小時之內,警方需要向被捕人及法院發出控罪書,正式將案件落實、將被捕人帶到法院給裁判官再作指引,或給予被補人進行保釋程序並釋放。

一名不願具名前警員表示,一般而言,警方拘捕未成年人士,須盡快通知其家人或監護人,因為必須有成年人,如父母或監護人在場陪同下才可錄取口供。他指如果拘捕人數眾多,較理想做法,亦可以先詢問在場有無未成年人士「舉手」,讓他們聯絡家人來警署。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警方必須確保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必須由監護人陪同下錄口供。(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有警員要求被捕人士解鎖手提電話

對於有未成年人士被捕,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警方必須確保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由監護人陪同下錄口供。他亦指,被捕人士除了提供自己的名字及住址外,有權不簽署任何其他表格。王浩賢強調被捕期間,被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而保持緘默並不會對被捕人士構成不利;而被捕人士亦有權取得口供紙副本和當值值日官聯絡方法。

王浩賢續指,近日收到不少投訴,指有警員要求被捕人士解鎖手提電話,以檢閱手提電話的內容。惟他重申,被捕人士無責任回應警方要求查閱手提電話內容。

王浩賢表示,即使警方有搜查令,有權檢取被捕人士的財物,但法律上並沒有容許警方可以要求被捕人士解鎖財物的權限,所以被捕人士是有權不容許警方解鎖手提電話,而任何財物如電腦或手提電話,被捕人士均有權在不解鎖下將財物交予警方檢取。

▼8.5罷工及不合作運動-天水圍、新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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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捕期間,被捕人士有權要求警方提供食物、食水,或是要求休息、上廁所,或是到醫院求診。而當警方無條件釋放被捕人士時,警方亦需同時交還被捕人士之前被檢取的個人物品。